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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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推荐君澜孙青|夫妻唯一住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2026-04-29

夫妻唯一住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件介绍

A某和B某结婚多年,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这是他们名下唯一的住房。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不同导致矛盾日益加深。最终,A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在法庭上,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唯一住房的归属问题上争执不下。A某主张自己在这座城市举目无亲,没有其他住处,希望获得房屋所有权。B某则表示自己也想要这套房子,愿意支付相应的补偿款。但问题在于,双方都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向对方支付房屋折价款。面对这种情况,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一个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兼顾双方实际居住需求的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判决这套房屋由A某和B某按份共有,各享有50%的份额。在具体使用安排上,法院结合房屋的结构和双方的生活需要,明确划分了各自的居住区域——南侧大间卧室和阳台由B某居住使用,北侧小间卧室由A某居住使用,厨房、客厅和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由双方共同使用。

法院的判决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首先,这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主张所有权但都无力支付折价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行将房屋判给一方,另一方将面临无房可住的困境。其次,判决按份共有既解决了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共有基础丧失的问题,又为双方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居住安排。最后,法院强调,这种处理方式既保障了双方的居住权利,也为将来双方协商出售或出租房屋留下了空间。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夫妻唯一住房的分割问题,需要遵循《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双方均主张所有权且同意竞价的,可以竞价取得;二是一方主张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取得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补偿;三是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的,可以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但现实中常常出现双方都想要房子、又都没钱补偿对方的困境。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在实践中发展出了“按份共有”的处理思路——判决双方对房屋各占一定份额,同时明确各自的使用区域。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既解决了离婚后的居住问题,又避免了因一方无力支付补偿款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

当然,这种处理方式并非没有争议。有观点认为,离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一套房屋,可能会产生新的矛盾。但法院也考虑到,如果双方实在无法共同居住,将来可以通过协商将房屋出售或出租,再对所得款项进行分割。

特殊情形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还会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没有任何近亲属,生活没有其他依靠,法院可能会将房屋判决给该方所有,由其给予对方经济补偿。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一方对房屋的出资贡献较大,或者房屋长期以来由一方及其子女居住使用,法院在分割时也会给予适当照顾。

此外,对于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的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参考意见明确指出,应当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这些规定都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风险提示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每个离婚案件的情况都不相同,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子女抚养、过错责任等多重因素。本文所述案例仅供参考,不能作为具体案件的处理依据。如果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建议。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