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孙青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5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执业年限10
1368194556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2:00

上海房产分割律师推荐君澜孙青|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次举报
2026-04-29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

案件介绍

老刘夫妇一辈子省吃俭用,积攒了一些积蓄。儿子小刘结婚后,老刘先后三次给儿子转账,总额超过了140万元。第一笔是80万元,用于小刘夫妻在城区买房和装修;第二笔是20万元,让小刘去买公司原始股;第三笔是40多万元,老刘直接转账给了开发商,用于小刘夫妻购买郊区的房子。

原本一家人和和美美,老刘也没多想。可谁知道,小两口的感情出现了裂痕,眼看着婚姻走到了尽头。老刘着急了,心想这些钱可都是自己的养老钱啊,不能打了水漂。于是,老刘拿着转账记录,一纸诉状把儿子和儿媳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这140多万元。

儿媳小王一听就炸了毛:“公公当初给我们钱的时候,明明说是资助我们买房的,从来没提过要还钱,怎么现在变成借款了?”

儿子小刘倒是承认这些钱是借的,还说20万元那笔写有借条。可儿媳小王对另外两笔钱完全不知情,更别说在借条上签字了。

这起纠纷闹到了蒲江县法院,法官仔细审理后,做出了一个让各方都心服口服的判决:三笔钱,只有一笔被认定为借款,另外两笔被认定为赠与。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决呢?我们来逐笔分析一下。

第一笔80万元的购房装修款,老刘只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没有借条,也拿不出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当时说好了是借款。法院认为,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钱给了,但不能证明是借的。在父母和子女之间,给钱买房往往是一种亲情资助,在没有任何借贷约定的情况下,这笔钱依法推定为赠与。

第二笔20万元的股权投资款,情况就不同了。小刘当时亲手写了一张借条,签了名、按了手印,而且这笔钱是用于小刘个人购买公司原始股。父子双方都承认是借款,没有争议。法院认定这是真实的借贷关系,但考虑到这笔钱是小刘个人使用,而且老刘自己也说小刘已经还了一部分,最后判决小刘个人偿还剩余的4.4万元及利息,儿媳妇小王不用承担。

第三笔40多万元的郊区购房款,问题出在借条上。这张借条是事后补签的,只有小刘一个人签字,儿媳妇小王当庭表示根本不知道这回事。老刘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小王知情并同意。法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这笔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老刘的主张没有被支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律上会优先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转账记录只能证明交付了钱,不能直接证明是借贷。想要认定借贷关系,必须同时具备“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两个条件。所谓“借贷合意”,就是双方都明确认可这是借款,愿意还钱。如果没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能证明双方商量好是借款的证据,法院很难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法律分析

关于父母出资到底是借还是赠,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我查阅了大量案例后发现,不同法院的处理思路确实不完全一样。

主流观点:没有约定就是赠与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处理。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明确只给一方。

用大白话说就是:父母给婚后子女买房的钱,如果没有明确说是借的,法律上就默认是送的,而且送给了小两口两个人。

另一种观点: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

也有一些法院认为不能一刀切地推定是赠与。比如南宁中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法官就指出,子女成年后父母没有继续供养的义务,给子女买房不是理所应当的。如果父母主张是借款,只要提供了初步证据,子女主张是赠与的,应当由子女来证明赠与事实存在。如果子女证明不了,就应该认定是借款。

关键要看证据

从多个案例来看,法院认定性质时最看重以下几点:

第一,有没有借条。借条是最直接的证据,但借条什么时候写的也很关键。如果是在转账当天写的,证明力最强;如果是事后补写的,尤其是在离婚诉讼期间补写的,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法院会怀疑是为了打官司而“做”的证据。

第二,配偶知不知道。就算有借条,如果只有子女一方签字,配偶不知情也没追认,法院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这是保护配偶权益的重要原则。

第三,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比如微信聊天记录里有没有提到“还钱”“借款”之类的字眼,转账时有没有备注“借款”,或者有没有录音能证明当时商量好了要还钱。这些都能帮助法院判断双方的真实意思。

第四,出资的金额和父母的经济状况。如果父母把养老钱、卖房的钱都拿出来了,倾尽所有,认定是赠与可能不太符合常理。毕竟,自己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还无偿送给子女,这说不过去。

特殊情形

在实际生活中,情况往往更加复杂。我梳理了几种特殊情形,供大家参考:

情形一:借条是子女离婚后补写的

这种情况非常常见。子女婚姻出现危机,父母担心钱收不回来,赶紧让子女补写借条。但法院对这种借条的认可度很低。在蒙城县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例中,母亲在女儿女婿离婚诉讼期间,拿着女儿补写的借条要求女婿还钱。法院认为,鉴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起诉时间的特殊性,书面借条存在补写、倒签的可能性,不能仅凭借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最终驳回了母亲的诉讼请求。

情形二:父母出全款买房,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相对明确。如果父母全款出资,房屋只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就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情形三:父母出首付,子女自己还贷

这种情况最复杂。首付部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通常认定为赠与。但房屋增值部分怎么处理?共同还贷部分怎么分割?这些在离婚时要仔细计算。有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共同生活时间、生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来确定房屋归属和补偿金额。

情形四:子女承认是借款,配偶不承认

这种“一边倒”的情况也很常见。子女出于对父母的感情,往往愿意承认是借款,甚至愿意一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但法院不会因为子女承认就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毕竟,这涉及到配偶的合法权益,法院会严格审查证据,不会让一个人说了算。

风险提示

通过以上分析,大家应该能看出来,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这件事,处理不好就是一颗“定时炸弹”。一旦子女婚姻出现变故,这笔钱是借是赠就成了焦点问题,轻则伤感情,重则对簿公堂。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

我给大家几点实操建议:

如果您是出资的父母:

第一,一定要在转账时写清楚。可以签一份书面借款协议,双方签字按手印,最好让子女夫妻双方都签字。如果觉得写借条伤感情,可以在转账备注里写明“借款”二字。

第二,保留好沟通记录。微信聊天、短信、邮件、录音等能够证明双方当时谈好是借款的证据,尽量保留下来。

第三,如果确实是赠与,也要写清楚。可以签一份赠与协议,明确是赠与给子女个人,还是赠与给小两口双方。这样能避免将来产生争议。

如果您是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

第一,不要稀里糊涂地签字。如果公婆或岳父母拿出借条让你签,一定要想清楚这笔钱到底是借的还是送的。如果是送的,就不要签借条。

第二,如果已经签了借条,要注意保护自己。如果配偶在借条上签了字,又没有证据证明是受胁迫或者被骗的,法律上可能就要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遇到离婚纠纷,要主动披露财产和债务情况。不要想着隐瞒什么,因为一旦被发现,反而会让自己处于不利地位。

最后,我想说的是,法律虽然能解决问题,但不能弥合感情。父母为子女付出是出于爱,子女应当感恩,而不是理所当然地“啃老”。希望每个家庭都能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处理好财产问题,让亲情不被金钱所伤。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