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翔律师
孟翔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57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佛山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放烟花受伤怎么办?

作者:孟翔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3次举报


基本案情:

时值春节老王带着儿子小王回老家过年,路上途径XX商行时,下车购买了烟花一箱,并花费230元。当晚7左右,老王与亲友一起在家门口观看烟花燃放,老王将烟花放置距离其家门口150米左右的空坪处,点燃了烟花,并回到了家门口观看。该箱烟花在点燃后响了几发后便没有了动静,老王便走到烟花燃放处准备查看,在距离烟花80左右的地方时,烟花突然斜射,炸伤老王左眼。老王受伤后住院一个月,共花费医疗费75000元。出院诊断为:1.左眼眼球萎缩;2.左眼玻璃体积血;3.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4.左眼眼球破裂伤(已缝合)。后XX司法鉴定中心评定,老王左眼球萎缩构成七级伤残,老王要求XX商行赔偿,XX商行以其销售烟花外包装上印有“燃放说明”及“警示语”,且是通过正规渠道向AA公司进货为由,拒绝赔偿,老王又找到AA公司,要求AA公司承担责任,AA公司以其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生产的产品出厂前均经过抽检等程序合格后才销售为由,亦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老王放烟花受伤,XX商行和AA公司都拒绝赔偿,老王该怎么办?

律师观点: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烟花爆竹作为一种观赏性较强的危险产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GB19593-20155.7.5规定,燃放时不应出现炸筒、散筒、倒筒、冲底、断火、烧筒等现象,发射升空的效果不应出现低炸现象。AA公司生产的烟花在燃放时只响了几发没有动静后,出现烟花往侧面喷射的现象,违反了上述规定,属存在缺陷的产品。虽然AA公司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主张其生产的产品出厂前均经过抽检等程序合格后方可销售,其公司的产品不存在不合格的问题。但笔者认为该许可证仅能证明AA公司具备烟花生产的资质,不能证明涉案烟花属于合格的、无缺陷的产品。老王左眼受伤的损害后果系该烟花所致,与AA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AA公司对老王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应严格适用连带赔偿责任,因老王及AA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XX商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故XX商行不应对老王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烟花易燃易爆,具有较高的危险性,燃放者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的要求谨慎小心,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避免危险。老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出现断火后可能存在危险,应与烟花保持安全距离,却仍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去查看烟花情况,导致左眼被炸伤。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减轻AA公司的责任。综合本案例的实际情况,依照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应当酌情认定双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孟翔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共党员,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学历,中国法学会会员、高级律师培训师、高级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5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离婚、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