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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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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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儿媳有继承权吗?

作者:孟翔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次举报


基本案例:

小王的父母相继离世,留下了一笔不小的遗产。小王还有一个弟弟,小王已婚,弟弟还未成家。在遗产分配的问题上,家里掀起了一阵不小的波澜。小王的媳妇,小梅,一直觉得自己作为儿媳,应当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她认为自己这些年来对王家付出了很多,无论是照顾公婆还是帮助丈夫操持家务,都尽心尽力。然而,小王弟弟和家里的其他亲戚却持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小梅只是嫁入王家的儿媳,并非直系血亲,因此不应享有继承权。

争议焦点:

小梅操持家务,一直尽心尽力照顾公婆,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律师观点:

如果父母的遗嘱中承认配偶的份额,则配偶可继承父母的遗产。如果父母未立遗嘱,或遗嘱中没有说明配偶有权继承,则依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范围内,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夫妻一方所继承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老人在相关的遗嘱已经明确说明,遗产仅留给夫妻一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孟翔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共党员,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学历,中国法学会会员、高级律师培训师、高级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5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离婚、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