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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申请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魏婷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5日 1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徐XX、A申请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赣0104民特10号
申请人:徐XX,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
申请人A、B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A、B及委托代理人C,被申请人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A、B称: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A,A与被申请人B系同居男女关系,生育一女A,2014年6月28日,被申请人A将B杀害死亡,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现在监狱服刑,A在母亲去世、父亲服刑的情形下,由外祖父母进行照顾,因被申请人A长期在监狱服刑,已不具备在精神和物质上照顾女儿的条件,无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特向贵院提出请求变更徐XX,A为B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A辩称:我已被判处死缓,长期在XX服刑,不具备照顾我女儿的条件,我同意申请人A、B为我女儿C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A、B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A(已故),A(已故)生前与被申请人B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于2006年11月10日生育一女A;二人常因琐事发生口角,A于2014年6月28日将B杀害,2015年4月3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A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核准,现被申请人A在江西省XX服刑,A由申请人B、C照顾,
上述事实,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温圳派出所证明、青云谱公安分局尸体检验证明书、江西省XX证明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本案中,A为未成年人,A长期在监狱服刑,A已故,A的父母在客观上皆无法对其进行监护,A现随申请人B、C一起生活,且A同意由申请人B、C担任D的监护人,考虑到A本人的意愿以及学习和成长环境,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监护人对A的身心健康成长较为有利,申请人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第1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A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B变更为申请人C、D,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舒澜静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聂 慧 媛
魏婷律师,中共党员,江西南昌人,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律硕士,律师执业证号:136020151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21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