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对逾期办证违约金已有约定且买受人未能证明逾期办证损失时,不能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违约责任
法往情深
裁判要旨:1.买受人在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违约金已有明确约定,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因出卖人逾期办证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主张“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确定出卖人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中的“法律”是指法律、立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事人关于本案与另一类似案件的民事判决结果不同,属于“类案不同判”的主张,并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