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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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即便汇款凭证中备注“投资款”,若双方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借款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850人看过

最高院:即便汇款凭证中备注“投资款”,若双方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借款

法往情深 

来源 | 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1.原告向被告账户汇入款项,转款记录中备注“投资”字样,原告主张该汇款系投资款的,应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存在关于项目投资开发的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如不能提供,则仅有上述转款凭证不符合投资法律关系中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性质,应按借款关系处理。2.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19)最高法民终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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