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新裁判观点:投资合作纠纷中投资人不能参照《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一并主张违约金和投资款占用利息
百姓身边的法律
来源 | 民商诉讼实例分析
裁判要旨:本案系投资合作纠纷,双方应当本着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原则,共同进行案涉项目的合作开发,对于投资风险或资金占用的损失亦属合作双方能够预见的损失。投资合作与借款有所区别,投入资金系把投资人的资金置于市场配置中,以其投资的项目实现的投资利益作为收益。而借款的目的不仅要收回借款本金,还要以合法的利息作为收益,二者有本质不同,投资合作人不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并主张违约金和投资款资金占用利息。法院支持的违约金已足够覆盖投资资金占用利息,对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不再予以支持的判令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成都天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申23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