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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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定:“夫妻档”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4日|分类:公司法 |380人看过


最高法裁定:“夫妻档”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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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不但有很多一人有限公司,还有很多夫妻店,即夫妻双方100%持股,虽然夫妻双方持股的风险,远比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小得多,但是对于夫妻双方100%的持股的公司,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夫妻股东财产独立的,实务中会按照一人有限公司来处理,夫妻双方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请看最高院的最新一份判决。
裁判观点:夫妻股东成立公司,案涉债务纠纷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因公司设立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故二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自己的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法院判决股东双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高永霞、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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