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民间借贷房产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院判定:项目经理签订的工程造价结算凭证属职务代理,民事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463人看过


法院判定:项目经理签订的工程造价结算凭证属职务代理,民事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

百姓身边的法律 

来源:人民法院报、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职务代理是依照劳动或雇用关系取得的代理权,依据职权对外执行法人工作任务,其自然享有相应的代理权,无须法人再次单独授权;承包方的项目经理作为其公司负责人以承包方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约履行义务,项目经理应视为执行承包方工作任务的人员;项目经理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造价结算凭证属职务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

 

 

 

案例索引:

西安金艺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西安赣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