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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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无证据证明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有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务之意思表示的,不构成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765人看过


最高院判例!无证据证明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有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务之意思表示的,不构成对该债务的重新确认

依法审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1.对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债务的重新确认须具备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要件。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出具的《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确认仅表明其收到该催收通知书,并无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务的意思表示的,并不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此行为也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2.被告债务人一方并非下落不明,债权人亦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情形的,债权人直接在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行为并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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