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新裁判观点:将违约金调整为总额不超过违约方应偿还本金数额的,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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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的,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确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法院仅为避免违约方支付过高的违约金,而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总额不超过其应偿还的本金数额的,并无法律依据。在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除利息以外的其他损失的情况下,法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认定违约金较为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申1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