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观点: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转让股权,其对公司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律道盟
来源: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故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285号
最高院裁判观点: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转让股权,其对公司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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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公司股东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故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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