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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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决: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费者,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1011人看过


最新判决: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费者,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

来源:法内逍遥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一审法院结合张明亮另有多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对其普通消费者身份不予认定,对其要求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1民终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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