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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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当事人于一审中认可借条真实性,又在二审中对借条上的签字笔迹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472人看过

最高院:当事人于一审中认可借条真实性,又在二审中对借条上的签字笔迹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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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商案例参阅

 

【裁判要旨】在一审质证时,当事人认可对方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只是陈述自己出具借条后未收到借款。在本案发回重审后的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又申请对该借条上的其签名笔迹及指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且拟证明事实与其此前陈述相矛盾,故二审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不予准许其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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