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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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例!未经批准互联网放贷,可不予归还

作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2日分类:法院诉讼浏览:511次举报


高院判例!未经批准互联网放贷,可不予归还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放贷,债权不具备合法性,驳回执行申请!

 

裁判要旨:

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 [2018] 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对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本案中,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恒元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商丘中院裁定驳回恒元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律师简介:法学博士学位,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侧重于经济法、民商法,对经济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借贷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4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民间借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