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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变了!最高法: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

作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2年10月30日分类:法院诉讼浏览:695次举报

裁判规则变了!最高法: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在以往最高院的裁判规则中,该条规定被视为管理性规范,非强制性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只要加盖公司印章,原则上均认为有效,例如:【(2012)民提字第156号】最高院就认为:“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故此上述规定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但是,随着九民会议纪要实施后,对于公司对外担保,裁判规则发生重大变化,例如最高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判决:

裁判要点

公司出具的担保合同虽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是,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143号

 


律师简介:法学博士学位,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侧重于经济法、民商法,对经济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借贷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4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民间借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