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能否适用缓刑?
案例简介:2020年2月14日情人节当天,赵某(男)准备向心仪已久肤白貌美的钱某(女)表白,不料,在其紧锣密鼓地张罗好豪车鲜花和蜡烛,准备在某市人流最密集的中央广场来一波恩爱秀时,却遭到钱某当面无情拒绝,理由是赵某虽然人傻钱多,但相貌不太乐观,导致赵某在众目睽睽之下颜面尽失,伤心过度。
当晚,为发泄心中苦闷,赵某纠结孙某、李某等人前往“逍遥酒吧”喝酒,酒过三巡,赵某仍觉不够解闷,独自驾驶其新买的豪车“大黄蜂”兜风。
然而,当“大黄蜂”刚出地下停车场行驶至二环高架路正准备“起飞”时,遇上某市交警二分局的交警正查酒驾,赵某一看形势不妙,一脚油门冲过交警设置的卡点,径直向南门驶去,不料,行驶途中撞上了马路牙子,“起飞”失败,被随后而来的交警挡获。但赵某抗拒检查,并与执勤交警发生冲突,后被交警带至某市医院做抽血检验,经检验,赵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1毫克/100毫升。随后,赵某被交警带至某交警支队将其约束至酒醒。
次日,交警对其做进一步调查和询问,经调查询问,赵某此前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因其态度良好,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赵某当日被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后经移送审查起诉和审判,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赵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赵某及其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应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可适用缓刑。赵某家中尚有年迈的老人需要照顾,且其自身患有颈椎病,为方便其照顾老人和养病,应对其适用缓刑。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但其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驶,被挡获后又拒不配合交警部门检查,血液中乙醇浓度已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此之前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基于以上情节,对赵某应从重处罚,因此,对赵某不宜适用缓刑,其所称的家庭及自身情况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判决后,赵某仰天长叹:“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以上故事or事故纯属虚构)。
本律师以案说法: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获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又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9)其他不适用缓刑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以上案件,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被交警部门挡获后,存在逃避或抗拒检查的行为,其血液酒精含量款已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在此之前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基于以上情节,对赵某应从重处罚,其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不适用缓刑。
本律师提醒:酒驾一时爽,但拘役没商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