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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的几点法律思考

发布者:李小龙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677人看过

关于营改增的几点法律思考

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看似只是税种及税率的简单变化,其实这一变化背后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细细品味。尤其是对于企业而言,营改增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等都会产生重要影响,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合理规避法律风险,减少企业损失,增加收益,是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的必由之路。下面小编将企业合同管理中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加以阐述。

一、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营改增后,原来的服务提供者从缴纳营业税可能变为缴纳增值税,即变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作为进项,服务接收方可用来抵扣。

签订合同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服务提供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报价的合理性,从而节约成本,降低税负。

注:一般纳税人:1、主要从事生产和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连续一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50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连续一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80万元以下的自行选择。3、主要从事营改增服务业的,连续一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500万元以下自由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对新成立的企业,如果没有向税务局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合同中双方名称要更加规范。

     营改增之后,服务接受方须把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开户行,地址,电话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

三、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即价款包含在商品或者价格中,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在进行合同约定时,须约定好税负的承担。

   增值税税率明显高于营业税税率,如果不能向上下游向对方转嫁税负,自身税负将明显增加。

四、合同中对于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别核算。

   营改增后,同一家企业可能要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的项目,此时,要约定好多种税率的项目,以及税负的承担。

五、要明确约定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

六、合理规避三流不一致的风险。

七、处理好跨期合同。

八、合同中要约定好合同标的发生变化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九、关注好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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