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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

发布者:李小龙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3日|分类:公司犯罪 |484人看过

(集团)公司的定义和设立条件

一、(集团)公司的定义

(集团)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接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集团)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

    1、(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其中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三、(集团)公司设立流程

   (一)流程

    1、办理登记(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集团)公司的的登记应当由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变更登记一并进行;登记事项为集团公司名称、母公司名称及住所、成员企业。

    2、(集团)公司应当制定自己的(集团)公司章程,该章程须经过全体成员签署或认可;

    3、集团公司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登记《企业集团登记证》,该集团公司即告成立

    (二)设立注册登记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集团)公司章程;

     3、(集团)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

     4、 母公司对集团成员公司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5、 其他有关文件。

四、对(集团)公司的限制性规定

经核准的集团公司名称可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集团)公司的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五、设立(集团)公司的的优势

1、设立(集团)公司可以使公司得到升级,增加知名度,使集团职工的相关福利待遇提高,工资相应得到提高。

2、可以推动公司内部成员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连接和带动成员公司的改组和发展,形成规模经济,增强其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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