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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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持股协议书

发布者:李小龙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556人看过

委托持股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托方(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在成都市xx区工商局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元”均指人民币元)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

2、xxx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基于以上,双方一致确认,就甲方委托乙方持有公司xxx股份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 事实情况

第一条 公司经工商登记的出资额为xx万元。其中甲方实际持有公司xx%的股权,对应出资额xx万元;乙方实际持有公司xx%的股权,对应出资额xx万元。

第二条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公司xx%的股权,对应出资额xxx万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

二、 委托事项

第三条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名义持有人,由乙方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相应股权后,甲方不再作为公司登记在工商档案中的显名股东。

第四条 乙方代甲方持有公司xx%的股权,加上乙方自行出资形成xx%的股权,乙方在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名义持有公司xx%的股权。

第五条 双方一致理解并认可,xxx未来如通过增资、送配股、重组等途径,将导致双方相应权益增加或减少,该等情形不影响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委托关系。

三、 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档案中作为登记股东显名、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次委托持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或者双方一致同意转让代持股权之日为止。

四、 委托持股的费用

第八条 此次委托为无偿委托,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报酬。

第九条 本协议确认甲方对公司xx%的股权实际拥有,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再就此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对此无任何争议。

五、 委托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甲方享有对公司投资的知情权,有权通过乙方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乙方参与对公司的管理。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就重大问题进行磋商或表决前,双方应充分协商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乙方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按照实际持股比例获得分红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的股权收益。

第十三条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原则上,甲方不得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在条件具备时,甲方可以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十四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公司因某种原因解散并进行清算,甲方仍委托乙方参加清算,如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并分配给乙方,则甲方有权按实际出资比例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并取得应分配的财产。

第十五条 甲方不得随意干预乙方以及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甲方以其委托出资的数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投资风险,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要求乙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六、 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有权依本协议约定行使股东权利;乙方作为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乙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予、放弃、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代持股权,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乙方仅能以自身名义代甲方行使该代持股权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人持有上述代持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七、 保密条款

第十九条 除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外,未经双方同意,各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内容。若因违反本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八、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拟解除本委托协议时,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方可解除本协议。否则因解除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将代持股权转让给乙方的,本协议终止。在乙方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受让权,如乙方不愿意受让甲方的股权的,则甲方可以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但应确保第三人继续同意签署并实际履行本协议。

九、 争议解决条款

第二十二条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诉讼

十、 协议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之日或触发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时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订地点:                 。(以下无正文,供各方签署)

委托方(甲方):                          (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受托方(乙方):                          (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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