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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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需要返还吗?

作者:李小龙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4次举报
2025-08-06

恋爱期间的转账需要返还吗?

案情摘要:2024年1月,王某与陈某建立恋爱关系。2024年1月2025年2月恋爱期间,王某自愿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多次向陈某转款共计50000元,还为陈某购买了一部价值10000万元的手机1部和平板电脑1台,王某对陈某说:“放心收,分开也不追回”。之后,王某还主动通过微信向陈某出具声明,载明:王某与陈某的资金往来为自愿赠与,每笔转款皆是如此。2025年2月,双方分手。王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上述转款及手机和笔记本电脑。

作为陈某的代理律师,我认为:本案中,王某从2024年1月起自愿通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50000元,并自愿给陈某购买的手机、平板电脑,根据双方微信聊天的内容,特别是王某在微信聊天中对陈某明确的表示:“放心收,分开也不追回”,以及王某向陈某出具的声明,足以证明王某为了在恋爱期间向陈某表达爱意、增进感情、发展恋爱关系等自愿赠与陈某的前述钱物,该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陈某依法不应向王某返还。王某主张撤销赠与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赠与合同具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主张是陈索取的,赠与合同附有条件、附有义务,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最后,法院采纳了本人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获得胜诉。

律师提醒:在恋爱关系中,除非是超出转款一方实际收入水平或能力的转款,对于一般情况下,为了在恋爱期间向陈某表达爱意、增进感情、发展恋爱关系的转款或者购物行为,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将不会被认定为应当返还的情形,所以,作为转款方,在作出相关行为时应意识到将来可能因为分手而无法得到返还的情况,作为收款方或接收礼物的一方,也要知晓,收取的款项或礼物超出了对方的实际承受范围,如将来分手可能会出现纠纷。

李小龙律师,现任职于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李律师熟悉公检法办事流程,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李律师信守承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
1510120********38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