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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案件的管辖问题

发布者:李小龙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6日|分类:工程建筑 |262人看过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案件的管辖问题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人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类型或分项,应按不动产所在地或者合同实际履行地确定法院的案件管辖,对此,笔者认为:虽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案件的类型,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并不相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里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归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其机理在于该类纠纷与建设工程本身存在密切关系,确定为专属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但是,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再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十条第115项规定,在该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含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等。这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均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但二者并列存在,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并不属于专属管辖,应按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即双方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归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当然,这里的约定也需要审查是否与原被告或建设工程存在实际联系,确定其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设计服务本身属于一项智力活动,其设计成果属于智力成果,除工程施工环节中的现场配合工作外,其设计工作并不完全依附于建设工程施工本身,相反,工程施工主要是按设计图进行,设计图没有变更,工程施工范围等内容也会轻易变更,所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专属管辖,不一定属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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