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的法律分析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属于经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督和管理的社会团体,主要职能是为会员单位提供协调、交流、培训等服务,起桥梁纽带作用。在行业协会收费方面,主要从以下方面分析:
一、行业协会收费范围。
行业协会收费主要包括: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捐赠收入等,本文主要分析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合法性分析。
1、2020年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业协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等各类收费活动”。
2、2000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行政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注: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培训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3、2009年12月18日,四川民政厅制定《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费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
因此,行业协会基于市场主体自愿开展的培训项目在其业务范围内,该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具有合法性。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问题分析。
1、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2、2014年7月25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通知:为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自2014年7月25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综上,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的技术性培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属于协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在会员单位自愿原则下,具有合法性,可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应保障财务会计制度的完整性,并积极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