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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猎捕“三有动物”可能构成犯罪

作者:李小龙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9次举报


注意!猎捕“三有动物”可能构成犯罪

“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生活中常见的“三有动物”包括鸟类,如:猫头鹰、啄木鸟、杜鹃、喜鹊、乌鸦、麻雀等。还有两栖类动物,如:青蛙、田鸡、蟾蜍等。也包括爬行类动物,如:乌龟、壁虎、菜花蛇、五步蛇等。还包括昆虫类,如:中华石蛾、中华蜜蜂等。

在我国《刑法》中,涉及“三有动物”的犯罪主要涉及三个罪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其中:

一、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犯罪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如:穿山甲、狼、亚洲象、四川山鹧鸪等兽类、鸟类、爬行类等动物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在量刑上,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此处的禁猎区一般是所有区域。禁猎期对哺乳动物和鸟列是在每年的21日至930日;对两栖、爬行类动物是在每年101日至第2年的814日。禁用工具是指采用毒药、爆炸物、电网、网捕、陷阱等方式。

    对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是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该罪名中,行为人以食用为犯罪目的,以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作为行为方式此处的以食用为目的包括: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

对上述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对于明知是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在此,笔者提醒大家,爱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切勿猎杀,否则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李小龙律师,现任职于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李律师熟悉公检法办事流程,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李律师信守承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