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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回”自己的东西犯法吗?

发布者:姚志杰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3740人看过


“偷回”自己的东西犯法吗?

众所周知,偷别人的东西达到一定的数额是可以构成盗窃罪的,那么,“偷回”自己的东西是犯法吗?

小张(化名)将自己的一台价值4000元的电脑交给电脑维修中心的小严(化名)修理,在电脑还未修理好之前,小张潜入维修中心,将自己的这台电脑盗走。案发后小张被抓,检察机关以小张犯盗窃罪将之公诉至法院。

王某开车去兜风的路上碰到交警检查,王某因未携带行驶证,车辆被扣。第二日,王某决定从停车场悄悄“偷”回自己被扣的车辆。结果被警察发现,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偷回的虽然是自己被扣押的车辆,但因其未携带行驶证,已成为交警部门依法扣押的物品,王某暂时失去了对该物品合法的占有处分权。他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被扣押的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多数人认为,盗窃是偷别人的东西,自己的东西不存在偷的问题,车是自己的,当然不能属于盗窃,顶多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然而,根据司法理论和实践,这种行为可被认定为盗窃行为,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则涉嫌盗窃罪。

因为财物被依法扣押,此时占有权转移到执法机关,执法机关成为车辆的合法占有人,即已临时成为公共财产,这种占有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执法机关成为车辆的合法占有人后,执法机关就产生了对该财物的保管责任,在保管期间财物丢失和损坏,属于保管不当,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是“偷回”自己的东西,结果也有可能是不一样的。家住湖口的陈先生在乘公交的时候,在混乱拥挤中手机被偷了。陈先生转过头去,发现了小偷拿了他的手机。小偷看到陈先生发现了,立马拿着手机就跑了。陈先生无奈,只得自认倒霉。下午陈先生在饭馆吃饭时,发现上午那个小偷也在这家饭馆吃饭,手机正放在桌子上。陈先生就趁其不注意,偷偷拿回了自己的手机。陈先生的行为构成盗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偷对于陈先生的手机是非法占有,陈先生才是手机的所有人。所有人取回自己被非法占有的所有物是所有权的效力。盗窃罪在主观方面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有人即使是秘密窃取自己被非法占有的所有物,因不具备盗窃的主观要件,故不以盗窃论。

因此,“偷回”自己的东西也是有可能犯法的。即使是自己的东西,也不能随便就偷,否则一不小心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到时候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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