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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利息照常继续计算,直到付清。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借期届满后未予还款即视为逾期,逾期后的期日均按照24%利率计算利息,无论还迟还早利率是固定的,逾期越多,占用资金时间越长,利息自然越多,这样的判决处理结果鼓励借款人及时还清借款。
而对于出借人来说,如果借款人在借期未到时即开始还款,其未按约定还款的行为致使出借人的预期利息收益减少。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
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
《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
后来,鉴于实践中公民与企业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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