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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货款结欠而出具借条所发生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
2007年年初,鲍某开办的某休闲中心因装修需要向金某购买装潢材料。2007年6月23日,经双方结算,鲍某欠金某货款27580元,当时鲍某没有钱支付,双方约定转为借款,并由鲍某向金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同时对还款时间及利息等作出了约定。之后,鲍某向金某归还了20000元欠款,并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金某请求鲍某归还剩余货款7580元及利息。问鲍某与金某因货款结欠而出具借条所发生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双方当事人因货款结欠而出具借条所发生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的问题。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主体,“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又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双方自愿将所欠货款转化为借款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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