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合同纠纷经验,提供日常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处理了大量买卖合同、公司法、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特许经营合同签订、货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争议法律事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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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后不久,发现该公司隐瞒了其特许经营资源的重要信息,于是主张撤销合同,要求对方返还货款,并赔偿他为履行加盟合同而产生的门店房租、装修费等损失。为此,张先生提交了房东李某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将商铺转租给张先生,一年租金9万元以及两份文具店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花费装修费1.5万元。最终,法院判令撤销加盟合同,该公司向张先生退还加盟费,张先生则向该公司返还已收到的货物,但法官并未支持张先生索赔损失的请求。 法院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不过,张先生提交的书面证明信系证人证言形式,证人未出庭,且缺少房租实际支付凭证,因此法院没有采信。从装修费收据的内容看,无法证明其系张先生因履行涉案协议所产生,法院也难以采信。在此律师特别提醒:主张赔偿损失时应将证据准备充分,如租赁合同、装修合同、发票等。只有提交了实际支付凭证,且能证明系因履行加盟协议而支出,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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