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贩卖毒品构成犯罪从轻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 |198人看过举报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戴律师团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012年9月初,被告人刘某等欲将假“毒品”贩卖给毕某,属于用所谓的“毒品”骗取钱财的行为,由于毕某识货,没有上当受骗,因此,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法院,认定此次行为各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此次欲交易的“毒品”非刑法上含义的毒品

  根据《刑法》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依据被告人罗建的供述充分表明,郑某华让联系的是参假的冰毒;郑某华在一审庭审时供述欲卖给毕某的“毒品”底料很多,假“冰毒”并非刑法所称的毒品。

  刘某、郑某华、毕某的供述都一致表明所谓“毒品”质量不好。鉴于本案各被告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其所说的“毒品”质量不好,应当从欲交易实物的真实属性上理解,不能将假“毒品”当成刑法上的毒品来定性。

  一审法院认定的此次贩卖犯罪行为,由于没有查获的犯罪物品,也就没有相应的鉴定依据,单以各被告人说想交易“毒品”,就以贩卖毒品罪认定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二)一审法院将被告人毕某没有购买假“毒品”的行为定性为贩卖毒品罪没有法律依据

  贩卖假毒品有两种情况,一是贩卖者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成真毒品来贩卖;二是明知是假毒品,为了牟利,仍然当成真毒品进行贩卖。对于这种情况,就要考虑贩卖者的主观心态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1、行为人不知道是假毒品,将假毒品当成真毒品来卖,行为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贩卖的行为。这种情况应定贩卖毒品罪(未遂)。



  2、行为人故意用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进行贩卖,获取非法利益。行为人主观上是想骗取他人的钱财,客观上实施了以假充真的欺骗手段。整个交易貌似围绕“毒品”进行,事实上,出售一方只有骗取钱财的故意。假如购买方发现是假毒品,没有上当交易,其不构成犯罪;出售一方的诈骗行为没有实施完成,也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本案被告人刘某、罗建、郑柏华明知是假“毒品”,用假“毒品”冒充真“毒品”,目的是想骗取某的钱财,由于毕某的识货,刘某、罗建、郑柏华的诈骗行为没有得逞,因此,此事件不构成犯罪,一审法院认定此次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属于定性错误。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杨律师。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47965

  • 昨日访问量

    710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