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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辩护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2021-07-0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 |291人看过举报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参与的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并没有达到起诉书所指控的304元,鉴定报告结论依据的电子表格不客观,理由如下:第一、表格显示的招商金额中,有部分资金是客户续期的,就是合同到期后续签一份新合同,续签当月也会计算提成给员工,但是资金实质是同一笔资金,不能因为续期而计算双倍的资金。第二、有部分客户在交款当日就在本金中扣除部分利息,或是第二次“投资”时扣除了上一次合同的利息,实质上交到公司的款项是少于合同显示的金额。第三、公司除了吸收存款,也有卖保健品,表格显示的招商金额中有部分是客户买保健品的金额,而并非是通过吸收存款而获得的;第四、表格显示的招商金额中有部分资金是已经返还给客户的,并没有造成该部分客户的损失。所以电子表格统计的金额并不能代表实际吸收存款的金额,而且鉴定意见中陈述:公司吸收的金额中,有协议书、收据等实质证据涉及的金额是1000万余元而并非1亿余元,而且该协议书、收据等证据显示的众多受害人中只有一名是经手的,金额仅涉及2万元,因此该鉴定报告中的金额不能作为认定参与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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