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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区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律师看守所会见

2021-06-2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 |228人看过举报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的,为罚金刑;7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拘役刑;1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8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销售金额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7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销售金额5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2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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