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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未偷税、代朋友帮忙、少量虚开,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广州刑事律师

2026-03-2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13人看过举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经济犯罪领域高发的危害税收征管类罪名,多见于企业为抵扣税款虚开发票、为他人代开发票牟利、无真实交易虚开、挂靠经营虚开等场景。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虚开但没偷税不算罪”“为朋友帮忙代开没事”“少量虚开不影响”,却忽视了本罪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严格保护,涉案后常因对定罪标准、罪名边界、应对策略的误解陷入被动。结合多年办理经济类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针对当事人最关心的三个核心问题梳理如下:

一、虚开未偷税、代朋友帮忙、少量虚开,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认定本罪的核心要件有三:一是主观上具有故意(明知没有真实交易或交易与发票记载不符,仍实施虚开行为,无需以偷税为唯一目的);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形);三是侵犯了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秩序(无需实际造成税款流失,只要实施虚开行为即可能构罪)。

法定追诉标准及关键情形: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5000元以上的,即达入罪标准;

虚开行为包括:(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践中需明确三个关键误区:①虚开未偷税仍可能构罪:本罪惩罚的是“虚开行为本身”,而非仅惩罚偷税结果,即便虚开后未用于抵扣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只要虚开税款数额达标,仍构成犯罪,“未偷税”仅可作为量刑情节,不能免责;②代朋友帮忙代开必担责:无论是否牟利,只要明知对方无真实交易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介绍他人虚开,即符合客观要件,“帮忙”不能成为逃避刑事责任的理由;③少量虚开可能构罪: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即达入罪标准,即便单张发票虚开数额小,但多次虚开累计达标,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少量”需以法定标准界定,而非主观判断。此外,挂靠经营中,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且有真实交易,开具发票不属虚开;若无真实交易,挂靠代开仍可能构罪。

二、本罪与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何区别,量刑差别大吗?

四者的核心区别集中在行为本质、主观目的、犯罪对象,量刑逻辑差异显著,是实务中最易混淆的危害税收征管类罪名:

与逃税罪:核心区别是行为方式与犯罪对象——逃税罪是通过伪造、隐匿账簿、拒不申报等方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针对的是“应纳税额”;本罪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破坏发票管理秩序,针对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虚开后用于抵扣税款逃税,可能同时触犯两罪,择一重罪处罚。量刑上,逃税罪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本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打击力度更严。

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核心区别是主观目的与行为逻辑——骗取出口退税罪是通过虚构出口事实、伪造退税凭证等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主观是“骗取退税”;本罪是“虚开发票”,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定骗取出口退税罪,而非本罪。量刑上,两罪最高均为无期徒刑,但骗取出口退税罪针对“退税”,本罪针对“发票管理”,定罪逻辑不同。

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核心区别是行为本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有偿转让发票本身”,无真实交易背景也无虚开行为;本罪是“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行为核心是“虚开”而非“出售”。若先虚开后出售,可能两罪并罚。

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三档——虚开税款数额较大(通常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通常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通常2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整体量刑重于逃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幅度一致,是打击税收犯罪的重点罪名。

三、涉案后该怎么做,才能最大程度争取从宽处理?

首先,立即停止虚开行为,主动补缴税款。这是本罪最核心的从宽情节——第一时间停止开具虚开发票,不再为他人代开、介绍虚开,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虚开对应的税款、滞纳金,弥补国家税收损失;补缴越及时、补缴比例越高,量刑从宽幅度越大,若能全额补缴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甚至可能争取不起诉。切勿继续虚开、转移涉案资金,或销毁发票、账簿等证据,否则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加重处罚。

其次,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争取认定自首或坦白。明确说明虚开的起因、发票开具数量、虚开税款数额、发票去向、是否牟利、资金用途等核心事实,不隐瞒、不串供;若为共同犯罪(如企业股东、财务人员、介绍人分工虚开),主动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提供关键线索(如虚开发票的上下游企业、资金流转账户),或协助司法机关追回流失税款,可认定为立功,获得额外从宽。同时,配合税务机关稽查——主动提供账簿、凭证、交易记录等资料,协助税务机关查清虚开事实,体现悔罪态度,是适用取保候审、缓刑的重要参考。

最后,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本罪的核心争议点常在于“是否属于‘虚开’”(如挂靠经营、真实交易代开的界定)、“虚开税款数额核算”(如是否剔除合法交易部分、税款计算是否准确)、“主观上是否‘明知’”(如财务人员是否知晓无真实交易)、“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如是否为企业集体决策、利益是否归单位)。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梳理无虚开故意的抗辩理由(如因对政策误解导致发票开具瑕疵)、申请重新核算虚开数额、制定补缴税款方案、区分主从犯地位(如普通员工仅执行工作指令且未获利,可认定为从犯),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不起诉或罪轻意见(如情节显著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全额补缴税款),审判阶段精准辩护,最大程度降低刑罚影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多因当事人贪图“少缴税款”“赚取代开佣金”或企业合规意识薄弱引发,不仅会导致个人或企业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对企业信用、经营资质造成永久损害。企业经营中应恪守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必须基于真实交易,切勿为抵扣税款、帮助他人而虚开发票;若对发票开具流程、税收政策有疑问,应及时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律师,避免因误解触法。若不慎涉案,切勿抱有“税务稽查查不到”的侥幸心理,主动止损、补缴税款、配合调查、依法寻求专业法律支持,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唯一正确选择。

刑事辩护是复杂的专业法律事务,涉案后及时获取专业法律支持至关重要。杨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建议涉案人员及家属尽早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梳理案件关键事实,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思路有哪些?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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