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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理财”掏空积蓄? 律师揭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陷阱 广州律师

2025-12-1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142人看过举报

“投资理财”掏空积蓄?——律师揭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陷阱

“我们公司是正规注册的,合同公章齐全!”“年化收益率12%,保本保息,有实物抵押!”“你看这么多人都投了,能是骗局吗?”——这些精心设计的话术,正将无数普通人拖入财富的深渊。

作为一名代理过众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律师,我见证了太多家庭因所谓“高回报理财”而分崩离析。当事人最深的困惑往往是:我投资的是合法公司,签的是正规合同,到期不兑付,为什么不是民事违约而是刑事犯罪?我该如何区分合法的民间融资与非法的“非吸”?

本文将穿透“投资理财”的外衣,直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称“非吸罪”)的核心特征,帮你识别潜藏在“高息”诱惑下的刑事风险。

一、核心误区:有合同、有公司、有抵押=合法融资?

这是“非吸”类案件中最具迷惑性的认知陷阱。许多人认为,只要公司是依法注册的,合同文件看起来正规,甚至有看似“足值”的抵押物,其融资行为就是合法的商业行为。

法律现实是:判断融资行为是否合法的核心,并非看其外在形式,而在于其是否具备“四性”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吸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本质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存贷款业务”,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律师提示:一个“形式完备”的合同,可能只是掩盖非法目的的“外衣”。“还本付息”的承诺,是“利诱性”的体现;通过任何公开渠道(线上或线下)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是“公开性”的体现。这两点,恰恰是构成犯罪的关键要件。

二、识别陷阱:披着合法外衣的“非吸”常见套路

“非吸”行为往往伪装成各种“创新”业态,律师为你拆解其惯用手法:

“理财超市”模式:公司以财富管理、投资咨询等名义成立,将多种虚构或包装的“理财产品”(如私募基金、资管计划、海外股权等)打包销售,承诺固定高额回报。关键在于,其资金运作是“资金池”模式,募新还旧,并未投向真实、对应的项目。

“实业融资”模式:依托一家或多家实体企业(如房地产、农业、养老、科技等),以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公开集资,承诺高息。然而,所募资金大部分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或被挪作他用,或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息。

P2P”异化模式:早期P2P平台应为信息中介,但异化后成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承诺保本付息,发布虚假借款标的,吸收公众资金后归集使用,最终因坏账累积或挪用而崩盘。

“以房养老”/“艺术品投资”等新型骗局:以特定资产(房产、艺术品、名酒等)增值为噱头,承诺固定高收益+回购保证,实质是“明投实债”,底层资产往往价值虚高甚至不存在。

共同特征:无论包装如何华丽,其核心盈利模式往往不是所宣称项目的真实利润,而是依赖后期投资者的本金来偿还前期投资者的本息,即典型的“庞氏骗局”。一旦新增资金跟不上,资金链立即断裂。

三、严重后果:从投资者到犯罪参与者的身份转换

投资“非吸”项目,不仅面临财产损失风险,在特定情况下,投资者也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对集资人(实控人、高管、核心业务员等):

刑事责任: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罚的关键依据是“吸收存款数额”“造成损失数额”以及“集资参与人数”。

民事责任:必须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这是判刑和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对集资参与人(投资者):

本金风险:根据“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行承担”的原则,投资本金不受法律保护,追赃挽损的比例通常很低,且过程漫长。

身份转换风险:如果集资参与人不仅自己投资,还通过组建微信群、组织讲座、口口相传等方式,积极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推介、拉人头,并从中获取提成、返点、佣金等报酬,其身份就可能从“受害者”转变为“共犯”或“帮助犯”,同样面临刑事追诉风险。

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此类犯罪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巨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律师建议:如何识别与防范“非吸”陷阱?

面对高息诱惑,请务必遵循以下“四看、三问、两不、一等”原则:

投资前“四看”:

一看资质:查询融资方是否取得金融牌照。从事吸收存款业务,必须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依法批准。任何未经批准的公开承诺“还本付息”的融资行为,皆涉嫌违法。

二看回报: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收益率,过高的收益率(如年化超6%)必然对应高风险。宣称“保本保息”“刚性兑付”的,基本违反监管规定。

三看投向:资金具体投向何处?项目是否真实、透明?盈利模式是否说得通?警惕那些描述模糊、逻辑不通的“高大上”项目。

四看对象:是否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是否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微信群等公开途径向社会宣传?

决策时“三问”:

一问自己:这么高的收益,对方靠什么赚钱?

二问对方:这个项目/产品在哪个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了?批准文号是多少?

三问法律:如果对方违约,除了这份合同,我还有什么保障?

行动上“两不”:

不盲从:警惕“身边人都投了”“某某领导也买了”这类说辞,不盲目跟风。

不侥幸:不要有“击鼓传花,我不是最后一棒”的侥幸心理。庞氏骗局崩塌时,绝大多数参与者都是“最后一棒”。

事发后“一等”:

一旦发现公司兑付困难或失联,立即停止追加投资,并第一时间携带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越早,追赃挽损的希望越大。请勿听信任何“私了”“债转股”等拖延话术。

结语

财富的增长,应源于价值的创造和时间的馈赠,而非对他人本金的贪婪榨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的正是这种披着金融创新外衣、实质是庞氏骗局的“财富转移游戏”。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守护财富安全的底线思维是:任何承诺远高于市场无风险收益率且“保本保息”的投资,都需以最审慎的眼光审视。金融的本质是风险定价,高收益必然对应高风险。当有人向你承诺“无风险高收益”时,他瞄准的很可能是你的本金。

记住,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投资行为,而非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投机行为。在按下转账确认键前,多一分冷静,多一分核查,就是对自身财富和家人未来最负责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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