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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帮忙取个钱,怎么就犯罪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陷阱

2025-12-1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284人看过举报

“我只是帮忙取个钱,怎么就犯罪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卡农”陷阱

“朋友说用一下我的卡转个账,给我一千好处费。”“公司发工资,让我们提供银行卡。”“我就是帮人取了几笔现金,怎么就成诈骗犯了?”——这些看似平常的请求背后,可能隐藏着改变人生的刑事风险。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我遇到越来越多这类当事人:他们通常年轻、涉世未深,或急需用钱,因贪图小利或碍于情面,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出借他人,或帮助提取、转移来路不明的资金,最终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他们最困惑的问题是:我只是提供了银行卡/取了现金,没有参与诈骗或盗窃,怎么就犯罪了?

本文将聚焦“两卡”(银行卡、手机卡)犯罪中的这一常见误区,解析法律如何认定“帮助”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一、核心误区:没参与上游犯罪=不构成犯罪

这是此类案件中最典型的错误认知。许多人认为,只要自己不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的直接实施者,只是提供了银行卡、帮忙取了钱,顶多是“不知情”或“贪小便宜”,不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现实是:我国刑法不仅惩罚直接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也惩罚为犯罪提供各类帮助的人。就“两卡”犯罪而言,除了可能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外,最常触犯的罪名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帮人取现”“转账套现”是此类犯罪的典型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是此类犯罪的常见形式。

律师提示:“明知”是构成这些犯罪的关键。但司法实践中,“明知”不仅包括“明确知道”,还包括“应当知道”或“可能知道”。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或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获得明显异常的报酬;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

曾因类似行为受过查处或被告知;

知道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

其他能够推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焦点解析:那些“无辜”的帮助行为如何入罪?

让我们分析几种常见场景:

“我出借银行卡,但不知道对方用来诈骗”

法律分析:如果你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租、出售银行卡,或对方是你不熟悉的陌生人,或对方明确告知“用于走流水”“避税”等模糊理由,结合社会常识,司法机关可能推定你“应当知道”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当你提供的银行卡被查实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且流水巨大时,要证明自己“完全不知情”将极为困难。

“我只是按指示去ATM取钱,钱是朋友转给我的”

法律分析:这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典型行为模式。如果你帮忙提取的资金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赃款,那么“取现”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转移”犯罪所得。即使给你转钱的人你认识,也无法改变资金本身是犯罪所得的性质。如果取现金额较大,或多次取现,或获取了异常报酬(如提成),足以推定你“明知”资金来路不正。

“公司要求用个人卡发工资/走账,我是员工不得不配合”

法律分析:这需要综合判断。如果公司经营模式明显异常(如无实际经营业务,账户流水呈现“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电诈特征),你作为员工长期使用个人账户为公司进行大额、频繁的与经营无关的转账,并从中获取不当利益,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公司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从而构成共犯或帮信罪。

“上线说这是赌资/诈骗款,但我只是转了一层,没直接骗人”

法律分析:这种“明知故犯”的情况,性质更为严重。明确知道是犯罪所得而协助转移,哪怕只是“转了一层”,也直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在此过程中,与上游犯罪分子有共谋或形成了固定的“洗钱”合作模式,甚至可能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

三、严重后果:小利换重刑,一生留污点

“两卡”犯罪的代价极其沉重:

刑事责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被认定为上游犯罪(如诈骗罪)的共犯,刑期将根据诈骗数额确定,最高可达无期徒刑。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即需负完全刑事责任。不少在校学生、刚毕业的年轻人因此入狱,前途尽毁。

民事责任:不仅违法所得要追缴,还可能被判处高额罚金。

信用与社会生活:留下犯罪记录,影响本人及子女政审、升学、就业。名下所有银行卡、支付账户可能被五年内暂停非柜面业务、不得开立新账户,即“断卡”惩戒,基本告别现代金融生活。

四、律师建议:如何避免沦为犯罪“工具人”?

面对涉及银行卡、资金流转的请求,请务必保持最高警惕:

守护个人“两卡”如守护身份证:绝对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以及包含个人信息的社交账号。这是底线。

警惕任何“用卡”请求:无论是朋友、同学、老乡,还是“兼职”“跑分”招聘,只要涉及使用你的个人账户收款、转账,一律拒绝。真正的朋友不会让你冒这种法律风险。

拒绝一切“轻松赚钱”的诱惑:诸如“动动手指,日入斗金”“提供银行卡,躺着赚钱”“帮忙取现,高额提成”等,100%是陷阱。其背后必然与违法犯罪资金挂钩。

注意异常的资金往来:即使是正常业务或亲友往来,如果对方要求你将收到的资金立即、分散、多笔转给不同的陌生账户,或提取现金交付,这极有可能是“洗钱”指令,必须立即停止并报警。

已涉事者,立即停止并自救:如果已不慎出借账户或帮忙转账,应立即停止所有相关操作,截断与上线的联系,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上交违法所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赃退赔,是争取从宽处理(如不起诉、缓刑)的关键情节。

被调查时,实事求是:如被公安机关传唤,应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在接受询问时,如实陈述事情经过、对方身份、联络方式、获利情况等,避免因“包庇”或“作伪证”而加重法律责任。强调自己主观认知的局限性(如确实不知情),但同时要承认行为的客观事实。

结语

在电信网络犯罪产业链中,“卡农”(提供银行卡的人)、“车手”(取现的人)是必不可少但也是最易被抓获、处罚最直接的环节。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一些人贪图小利、法律意识淡薄、碍于情面的心理,将他们变成转移赃款的“白手套”和逃避打击的“防火墙”。

法律不会因为“不知者”而完全免责,特别是当这种“不知”源于一种可以且应当避免的过失。守护好自己的“两卡”,就是守护自己的人身自由和未来前程。切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异常的“帮助”请求背后,都可能是万丈深渊。在面对情面与小利的考验时,多问一句“这合法吗?”,多想一步“我担得起这个后果吗?”,方能避免从“帮忙者”沦为“阶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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