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明核心:不是“单纯帮忙”,关键在“明知+协助处理赃款赃物”
很多人觉得“帮朋友转个账、卖个东西而已”,实则该罪有严格界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核心是“主观明知+客观协助处理赃款/赃物”,即使未直接参与盗窃、诈骗等上游犯罪,只要协助处理赃款赃物,就可能构成犯罪。
示例:李某明知张某的10万元是诈骗所得,仍帮张某将钱转入自己银行卡后再转出,或帮张某售卖诈骗得来的手机,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李某确实不知款项是赃款,仅正常帮忙转账,不构成犯罪。
二、3类典型犯罪场景:日常易踩坑
(1)“帮人转移、取现赃款”(最高发场景)
这类行为多与电信诈骗、网络诈骗关联,常见形式:
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帮他人接收、转移赃款(即“两卡”犯罪中的“帮信”关联行为);
受他人指使,到银行取现赃款后交给对方,赚取“手续费”(如取现1万元得500元报酬);
帮他人将赃款拆分到多个账户,再转至境外,逃避追查。
这类场景的关键是“明知是赃款仍协助转移”,哪怕仅参与一次,金额达标即构罪。
(2)“收购、代为销售赃物”
常见于线下交易或二手平台,比如:
在二手车市场低价收购无合法手续的汽车(明知是盗窃所得);
二手手机店老板收购他人低价出售的赃物手机,再转卖获利;
帮盗窃犯窝藏赃物(如将偷来的电脑藏在自己家中),等待时机再售卖。
这类行为的核心是“明知是赃物仍收购、销售或窝藏”,无需获利即可构罪。
(3)“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
随着犯罪手段升级,衍生出更多协助行为:
帮他人将赃款用于购买房产、黄金、理财产品,掩盖资金来源;
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账户,协助“洗白”赃款;
二手平台商家明知是赃物,仍帮他人发布售卖信息,从中赚取佣金。
三、罪与非罪的3个关键区分点
(1)看“是否‘明知’”
这是最核心的区分标准,“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结合客观情况推断):
明确知道:如对方直接告知“钱是骗来的”“东西是偷来的”;
应当知道:如对方给出远超市场的报酬(帮转1万元得1000元)、款项来源可疑(深夜频繁转账、账户异地大额流水)、物品无合法凭证(无发票、无过户手续)。
若确实无法证明“明知”,仅因疏忽帮忙,不构成犯罪。
(2)看“情节是否严重”
构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标准(各地略有差异,全国通用基准):
数额标准:掩饰、隐瞒赃款赃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
情节标准:多次掩饰、隐瞒(3次以上),或掩饰、隐瞒救灾、扶贫等特定款物,或协助上游犯罪团伙处理赃款赃物。
若未达上述标准,仅属行政违法(罚款、拘留),不构成刑事犯罪。
(3)看“是否协助处理‘犯罪所得’”
需确认上游行为已构成犯罪(如盗窃、诈骗等),若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普通民事纠纷所得),协助处理相关财物也不构成该罪。
四、涉嫌犯罪后:3步应对策略
(1)立即停止协助行为,主动配合调查
若仍在协助处理赃款赃物,第一时间停止(如不再帮转账、不再售卖赃物),并整理相关记录(如聊天记录、转账流水),主动向公安说明情况——避免因“继续协助”扩大危害,影响量刑。
(2)收集“非罪或从轻证据”
若主张“不明知”:收集证据证明“无明知的客观条件”(如对方隐瞒款项来源,且报酬合理、无异常);
若系“初犯、偶犯”:收集社区出具的“平时表现证明”,证明无犯罪前科;
若已主动退赃:留存退赃凭证(如将赚取的手续费退还司法机关),为从轻处罚做准备。
(3)被刑事立案后,委托律师介入
该罪常涉及“主观明知的认定”“上游犯罪的关联”等复杂问题,需律师协助:
律师可反驳“明知”的推定(如举证报酬合理、无接触上游犯罪人员);
协助与司法机关沟通,说明“作用较小”(如仅参与一次、未获利);
庭审时围绕“是否明知”“情节是否严重”辩护,争取从轻处罚(量刑区间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总结:贪小利易酿大祸,协助处理财物需谨慎
日常中,切勿因“朋友请求”“高额报酬”轻易提供银行卡、帮人转账或收购无合法凭证的物品。若涉嫌该罪,记住:及时止损、收集“不明知”的证据、委托专业律师,是化解风险的关键。该罪多因“侥幸心理”引发,一次“帮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守住法律底线,才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