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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当“组织”成为犯罪主体 广州单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2025-12-0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205人看过举报

单位犯罪:当“组织”成为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是刑法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视为独立犯罪主体的制度。金融领域许多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信用证诈骗、洗钱罪等)均可能由单位实施,其认定直接关系到责任人员的范围、定罪标准(数额门槛更高)和刑罚种类(对单位判处罚金)。

一、单位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依法设立的单位。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核心原则:以单位名义实施。若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单位,或单位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则直接追究自然人(设立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意志要件:体现单位意志。

该犯罪决定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会)或负责人(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出,或得到其授权、追认。

意志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而非纯粹的个人私利。

利益要件: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犯罪所得最终归属于单位,用于单位经营、分配或积累。这是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利用单位名义犯罪的关键。

若收益主要归个人所有,即使以单位名义实施,也应按自然人犯罪论处。

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双罚制为主

我国对单位犯罪主要采取“双罚制”:

对单位本身:判处罚金。

对相关自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负责人,通常是单位领导层成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如部门经理、业务骨干等。

他们依照刑法分则规定,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人身刑。

三、金融犯罪中单位认定的特殊难点

在金融犯罪领域,认定单位犯罪尤为复杂,常是控辩双方交锋的焦点:

“意志”与“利益”的分离:

难题:单位领导个人决定,但形式上符合流程(如用印);或收益部分进入单位账户,部分被个人侵占。

辩点:主张行为系负责人个人滥用职权、超越授权,违法所得最终流向个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不符合“为单位谋利”要件,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这对涉案的员工而言至关重要,因为单位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远高于自然人。

分支机构/内设机构的责任:

银行支行、证券公司营业部、公司项目部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经单位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活动并独立核算。

其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这导致责任范围可能限定在该分支机构内部。

单位意志的推定:

在非法集资、诈骗等案件中,当犯罪活动成为单位的“常态化业务”或“主要盈利模式”,且管理层明知或应知而未制止,司法上可能推定为单位意志。这突破了“个别领导决定”的限制。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上下游犯罪的交叉:

例如,一个公司实施合同诈骗(单位犯罪),其员工个人又与外部人员勾结洗钱(自然人共同犯罪),需要厘清不同人员在不同罪行中的主体身份和责任。

四、实务中的辩护策略

无罪辩护(否定单位犯罪成立):

路径:论证案件属于“自然人犯罪”。核心是切割单位与个人。

论据:

意志独立:犯罪行为是个人擅自决定,未经单位决策程序,甚至违反单位规章。

利益分离:提供扎实的财务证据,证明涉案款项最终被个人占有、挥霍或转移至个人关联账户,未用于单位经营。

形式借用:单位公章、账户等仅为个人犯罪提供了便利,单位本身是“工具”或“被害方”。

罪轻辩护(在单位犯罪框架下限缩个人责任):

路径:承认构成单位犯罪,但限缩当事人(尤其是中层或基层员工)的责任。

论据:

“直接负责”人员:论证当事人仅为执行者,对犯罪决策不知情,或虽知情但作用轻微,不属于“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

层级与作用:清晰描绘单位内部的决策与执行链条,将当事人定位在从属、被动执行的角色。

获利情况:强调当事人仅领取固定工资或少量提成,未从犯罪中获取主要非法利益。

程序与证据辩护:

要求检察机关明确指控的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因为两者的证明标准和辩护方向不同。

申请调取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审批流程、财务凭证等证据,以证明或反驳“单位意志”和“利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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