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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 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律师

2025-12-0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182人看过举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非正规融资”的基石

本罪规定在《刑法》第176条,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核心罪名之一。它主要打击的是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关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信贷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游走在“融资”与“犯罪”之间的红线法律定义与“四性”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以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游走在“融资”与“犯罪”之间的红线“四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游走在“融资”与“犯罪”之间的红线特征: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核心:是否具备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牌照(如银行、信托、保险等)。任何个人、非金融机构,以及未获批准的金融机构,都无权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变相吸收”指以投资、项目、商品回购、加盟、理财等名义,实质承诺还本付息。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注意:公开宣传不仅指广而告之,也包括口口相传。如果集资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即可认定为具有公开性。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这是与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的根本区别。无论承诺的是固定回报还是预期高额回报,只要具有“保本付息”或类似性质的承诺,即符合利诱性。

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游走在“融资”与“犯罪”之间的红线意味着集资对象具有开放性、可扩散性,亲友、单位内部人员以外的人员均可参与。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集资,通常不具社会性,但若明知亲友或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放任的,仍需认定。

“四性”特征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游走在“融资”与“犯罪”之间的红线它是区分本罪与合法民间借贷、私募融资的关键标准。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游走在“融资”与“犯罪”之间的红线与集资诈骗罪的“天壤之别”

这是非法集资案件中最核心、最根本的区分,直接影响定罪和量刑(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动机往往是使用吸收的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等,意图营利后归还本息,但因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偿还。

集资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游走在“融资”与“犯罪”之间的红线“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游走在“融资”与“犯罪”之间的红线。即集资之初就不想归还,集资款主要用于个人挥霍、违法犯罪活动、隐匿转移或用于填补其他亏空,所谓“经营”只是诈骗的幌子。

意义:实践中,大量P2P平台、理财公司爆雷后,司法机关首要审查的就是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这对被告人的量刑是“生死之别”。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游走在“融资”与“犯罪”之间的红线单位犯罪与责任人员

本罪既可以是自然人犯罪,也大量体现为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认定: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责任人员:对于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需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通常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业务负责人、核心部门经理等。

量刑考量: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对不同层级、不同作用、不同获利情况的涉案人员,司法上强调区别对待,重点打击主犯,对受雇佣从事一般性工作、仅领取固定工资的人员,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处理较轻。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游走在“融资”与“犯罪”之间的红线量刑标准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基本刑:数额较大(个人2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加重刑:数额巨大(个人100万以上,单位500万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加重刑:数额特别巨大(个人5000万以上,单位数亿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宽处理政策:

积极退赃退赔: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前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如刚达到立案标准、初犯、全部退赔且取得谅解等),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

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获得更大的从宽幅度。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游走在“融资”与“犯罪”之间的红线对融资方与投资方的双重警示

对融资方(企业、创业者):

严守法律红线:任何面向社会公众的、承诺还本付息的融资行为,都必须获得金融许可。私募融资必须面向“合格投资者”,且人数严格受限。

正视商业风险:如果融资后经营失败导致无法兑付,即使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也可能构成本罪。融资规模和渠道必须与真实的经营能力匹配。

建立合规底线:企业应设立合规部门或聘请法律顾问,对经营模式的合法性进行前置审查。

对投资方(社会公众):

识别“四性”陷阱:任何承诺“高息、保本、无风险”的投资产品,都应首先质疑其合法性。问一句:“它凭什么能给这么高的利息?”

看透商业模式:如果一种商业模式本身无法产生所承诺的高额回报(远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其本质很可能就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

保留证据:投资合同、转账凭证、宣传材料、沟通记录等都是未来维权或配合司法机关追赃挽损的关键。

结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游走在“融资”与“犯罪”之间的红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同一座界碑,清晰地划分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疆界。它既保护了国家法定的金融管理秩序,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也通过严格的构成要件和区别化的刑事政策,试图在打击犯罪与保障经济发展活力之间寻找平衡。理解和尊重这道边界,对每一位市场参与者而言,都是一种必要的生存智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的核心任务,往往在于穿透复杂的金融包装,准确还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和资金流向,以作出最符合法律与正义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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