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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高息诱惑下的资金黑洞 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2025-11-1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06人看过举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息诱惑下的资金黑洞

典型案例

2022年,某健康管理公司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承诺年化收益率8%-15%,通过发放宣传册、举办答谢会等方式,向1200余名中老年人吸收资金5.2亿元。公司后期采用"借新还旧"方式维持运转,最终资金链断裂。

犯罪构成要件

客观行为特征(需同时具备):

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许可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宣传

利诱性: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常见变种形式:

投资理财:虚假项目+保本承诺

私募基金: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

网络借贷:P2P平台资金池模式

虚拟货币:炒作"区块链"概念

量刑标准体系

数额+情节双重认定:

数额较大(100万以上):3年以下有期/拘役

数额巨大(500万以上):3-10年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5000万以上):10年以上有期

加重情节认定: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个案

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

司法认定难点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界限:

关键看是否体现单位意志

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

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

主观故意认定标准:

是否知晓未经批准

是否虚构资金用途

是否存在"借新还旧"循环

风险识别指南

投资者警示信号:

收益率明显高于行业水平

宣传"国资背景""银行托管"等噱头

合同条款模糊资金真实去向

催促"限时抢购"制造稀缺假象

企业合规红线:

严格履行金融业务准入审批

杜绝保本保收益承诺

确保资金流向与宣传一致

定期向监管部门披露信息

善后处理机制

退赔优先原则:

违法所得优先返还投资人

员工工资等正当债务可清偿

股东分红等非法所得应予追缴

跨区域办案协调:

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牵头

资金汇集地配合调查

通过"统一起诉、统一处置"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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