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滥用职权罪的规定 广州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

2025-11-1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606人看过举报

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

【核心概念与保护法益】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是复杂法益,既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秩序,也包括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其本质特征是"权力异化",即公权力脱离法治轨道运行。

【犯罪构成要件的深度剖析】滥用职权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特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客观行为:滥用职权行为

作为形式:超越职权处理事项

不作为形式: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职

典型表现:

违反程序作出决策

超越权限审批事项

任意解释和适用法律

违反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危害结果:重大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9人以上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故意犯罪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明知行为违反规定仍实施

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

【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关键区分:是否违反明确规定

滥用职权:明知违法而实施

工作失误:在合规范围内判断错误

"徇私舞弊"的加重情节

徇私情、私利而滥用职权

法定刑升格:5年以下→5-10

集体决策中的责任认定

主要责任者承担刑事责任

提出反对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与特殊滥用职权罪的法条竞合

如徇私枉法罪、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等

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某环保局长滥用职权案某市环保局长张某,为帮助好友的企业逃避处罚,故意不执行环保检查规定,导致该企业长期超标排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定罪要点分析:

主体适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故意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

造成重大损失(经济损失500万元)

存在徇私情节(为好友谋利)

量刑考量:

损失数额巨大

具有徇私情节

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

【量刑标准与政策导向】

基本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加重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策导向:

重点惩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滥用职权行为

强化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坚持权责一致原则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89230

  • 昨日访问量

    473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