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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资金用途与归还可能性的司法认定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

2025-11-1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176人看过举报

挪用资金罪:资金用途与归还可能性的司法认定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

1."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必须基于职务产生的管理、经手、主管资金的便利

区别于利用工作环境熟悉、同事信任等便利条件

案例:某公司财务主管将公司款项转入个人账户炒股,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而公司保洁员偷拿办公室现金,则不构成本罪。

2."挪用"行为的界定

暂时占用,意图归还

资金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区别于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3."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形

归本人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借贷给其他单位

以单位名义借贷给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二、三种行为方式的认定标准

1.超期未还型

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

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不论用途如何,只要超期未还即构成

2.营利活动型

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

进行营利活动(投资、经营等)

不受三个月时间限制

3.非法活动型

进行非法活动(赌博、走私等)

不受数额和三个月时间限制

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达到追诉标准(6万元以上)

三、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1.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关键区别: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挪用资金罪:暂时使用,打算归还

职务侵占罪:永久占有,不打算归还

判断要素:挪用后是否有归还能力、是否做假账平账、是否潜逃等

2.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主体身份不同: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侵害客体不同:公共财产使用权/非公单位资金使用权

四、特殊情形的司法认定

1.挪用资金用于公司经营的认定

原则上仍构成犯罪

但量刑时可从轻处罚

及时归还可酌情从宽处理

2."拆东墙补西墙"的认定

每次挪用均独立构成犯罪

挪用时间从第一次挪用起算

数额累计计算

3.归还能力的判断时点

以案发时是否具有归还能力为准

案发后归还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五、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72条:

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数额巨大(400万元以上):3-10年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不退还可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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