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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的边界认定 广州天河区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

2025-11-1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73人看过举报

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的边界认定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其认定关键在于"利用职务便利""本单位财物"的界定。

一、犯罪主体的特殊要求

1.单位工作人员的认定

正式职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均可构成

关键看是否实际承担单位职责

案例:超市临时工利用收银便利侵占货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2."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

利用本人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权

区别于"利用工作便利"(如保洁员偷窃客户财物)

二、行为方式的特殊表现

1.侵吞型侵占

将合法管理的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己有

如收款不入账、虚报支出等

2.窃取型侵占

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单位财物

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3.骗取型侵占

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事实骗取单位财物

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侵害的法益不同

三、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1.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关键区别: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职务侵占罪侵害的是单位财产权+职务廉洁性

案例:仓库管理员伪造出库单运走货物,是职务侵占;外部人员勾结保安偷窃货物,是盗窃。

2.与贪污罪的界限

主体身份不同: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侵害法益不同:公共财产权/非公单位财产权

四、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71条:

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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