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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团队

2025-11-1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55人看过举报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三角关系”:关键区别在于“自愿”二字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与盗窃罪(尤其是秘密窃取型)的区分时常引发争议。两者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但其根本区别在于被害人处分财产时的心理状态——是“自愿”交付,还是财产在“不知情”或“违背意愿”的情况下被转移。

一、核心区别:财产处分是否“自愿”

诈骗罪: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自愿地”将财产处分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其行为模式是:欺骗→错误认识→自愿处分。

盗窃罪: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以和平方式(秘密窃取)或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方式(抢劫),在被害人不知情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对财产的占有。其行为模式是:违反意志→转移占有。

二、典型案例辨析

1.案例A:骗走保管物案(盗窃罪)

案情:甲在商场,指着远处对柜台后的售货员乙喊:“快看,你偶像来了!”乙信以为真,转头张望。甲趁机将柜台上一枚贵重戒指拿走。

分析:此案应定性为盗窃罪。乙虽然受骗产生了错误认识(以为偶像来了),但这个错误认识并未导致其产生“处分戒指”的意思。乙并未“自愿”地将戒指交给甲,甲是趁乙注意力转移、对财物控制松懈时,以秘密方式取走财物。欺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的辅助手段。

2.案例B:骗离现场后取财案(盗窃罪)

案情:丙对独居的老人丁说:“你儿子在外出车祸了,快去医院!”丁惊慌失措,未锁门即赶往医院。丙随后进入丁家取走财物。

分析:此案同样应定性为盗窃罪。丙的欺骗行为目的是让丁离开现场,从而制造一个无人看管财物的状态。丁处分的是“离开家”这个行为,而非处分财产本身。财产的转移占有是在丁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丙秘密完成的。

3.案例C:处分意识受限的欺骗案(诈骗罪)

案情: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合法摆摊的摊主己说:“你违规摆摊,设备要依法没收。”己信以为真,默许戊将设备拉走。

分析:此案应定性为诈骗罪。尽管己的“自愿”带有被迫成分(误以为面临行政处罚),但其在法律上仍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和反应机会,并未被完全压制反抗。己基于错误认识,做出了“默许没收”的财产处分行为。戊取得财产的核心手段是欺骗。

三、实务中的难点:“处分意识”的程度

有时,被害人的“自愿”并非完全心甘情愿,而是在受骗后有限的选项中所做的选择。此时,区分的关键在于判断被害人的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

如果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如案例B中的丁,其心神已被“儿子车祸”的噩耗完全占据,无暇顾及财物),则通常认定为盗窃。

如果被害人虽受骗,但尚存部分意志自由,其处分行为是在有瑕疵但依然存在的意思表示下做出的(如案例C中的己),则通常认定为诈骗。

总结

辨别诈骗与盗窃,要紧紧抓住“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这一核心。简单来说:

骗子骗的是“心”,让被害人自己主动把东西交出来。

窃贼偷的是“物”,趁被害人不注意或违背其意愿把东西拿走。

在实践中,当欺骗与窃取手段交织时,需判断何种行为对取得财物起了决定性作用。这一判断直接关系到罪名的准确认定和量刑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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