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虚构事实与财产处分的链条
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形态最多样的财产犯罪之一。其核心特征在于“骗”,即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准确识别其完整的因果链条,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一、法律规定与核心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完整的犯罪构成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因果链条,缺一不可: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对虚构的事实信以为真)
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自愿”交付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任何一环的缺失或断裂,都可能导致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二、关键认定要点与案例分析
1.核心:欺骗行为必须直接导致财产处分
这是诈骗罪的灵魂。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必须是“自己被骗”的直接结果。
有罪案例:虚假项目集资案
案情:被告人虚构某国家级重点项目,伪造政府批文,以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融资。所得资金被其个人挥霍。
分析:投资人之所以投钱,是因为完全相信了项目真实存在且合法。这种“投资决定”直接由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引起。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链条完整,构成诈骗罪。
无罪案例: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案(对应因果链条断裂)
案情:甲向乙借款,但以“合伙经营”为名签订协议。甲后将借款用于个人消费而非经营,导致无法偿还。乙指控甲诈骗。
分析:法院认为,乙出借款项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对甲还款能力的信任和收取利息的目的,而非非非依赖于“合伙经营”这一说法。即,乙处分财产(借钱)的决定,与甲虚构的“合伙”事由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属于民事借贷纠纷。
2.关键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也可能有欺骗行为并造成损失,但关键区别在于:
诈骗罪: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履行任何核心义务,其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本身。
民事欺诈:行为人有基本的履行意愿,但通过夸大、隐瞒等手段促成交易,其目的是“牟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保健品销售案
情形A(可能构成诈骗):将成本极低的普通食品包装成“包治百病的特效药”,售价数千元,且根本无治疗意图。买家出于治病救命的目的购买。
情形B(可能属于民事欺诈):销售确有“蓝帽子”标志的保健食品,但夸大其效果,称“能显著增强免疫力”,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
分析:情形A中,商品价值与宣传功能完全不符,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目的(治病)完全落空,可能构成诈骗。情形B中,商品本身具备一定保健功能,只是效果被夸大,更可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途径解决。
3.特殊情形:“三角诈骗”的认定
在某些情况下,受骗人(处分财产的人)与被害人(遭受损失的人)不是同一人。
案例:诉讼诈骗案
案情:甲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得法官作出错误判决,从而执行了乙的财产。
分析:在此案中,受骗人是法官(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乙的财产),被害人是乙。只要法官在法律上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地位,甲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理论界亦称“三角诈骗”)。
三、总结
认定诈骗罪,不能仅看是否有“骗”的行为和“亏”的结果,必须严格审查其核心因果链条:欺骗行为→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的财产处分→财产损失。
实务中,许多经济纠纷与诈骗罪看似一线之隔,核心就在于财产处分是否真的由“被骗”直接引起。准确把握此点,是实现准确定罪量刑、防止将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