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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身份与公共财产界定的司法实践 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

2025-11-1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147人看过举报

贪污罪:主体身份与公共财产界定的司法实践

贪污罪作为腐败犯罪体系中的核心罪名,其认定涉及主体身份、行为方式、对象性质等多重要件的严格把握。在司法实践中,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相近罪名的区分,往往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难点。

一、犯罪主体的特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

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依法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关键标准在于是否"从事公务"

公务指代表国家进行的管理、监督、经营等活动

区别于单纯的劳务活动或技术服务工作

3.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

委派需有正式手续和明确授权

委派关系存续期间均具备主体资格

4.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依法选举或任命从事公共管理职能的人员

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人员

兜底条款需严格把握,防止不当扩大适用范围

典型案例分析:某市国有银行信贷部主任王某,利用审批贷款职权,通过虚构贷款项目将银行资金转入其控制的公司。本案中,王某作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完全符合贪污罪主体要件。其虚构贷款项目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认定

贪污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侵吞型贪污

将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直接非法占有

如收款不入账、截留收入、隐匿资产等

典型特征:行为人对财物具有合法管理权限

2.窃取型贪污

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管理的公共财物

如仓库管理员监守自盗

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3.骗取型贪污

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

如虚报支出、伪造单据、冒领款项等

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侵害法益和主体身份

4.其他手段型贪污

利用职权低价购买、高价出售公共财物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礼品后不上交

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国有资产等新型手段

司法实践难点:在混合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准确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公共财物"。对此,需要综合考察委派手续、职责内容、财产性质等多重因素。

三、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质:公共财物的界定

贪污罪的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包括:

1.国有财产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

国防资产、基础设施等国家专属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管理的财产

3.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

公益慈善组织管理的财产

政府管理的专项资金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此时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如邮政部门管理中的私人包裹

界定难点: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如何准确界定财产性质?司法实践通常采用"实际控制说",即根据国家是否对企业财产具有实际控制力来判断。若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或者国家对企业重大决策具有控制力,则该企业财产应认定为公共财产。

四、与相关罪名的区分标准

1.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主体身份不同: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对象性质不同:公共财物/非公单位财物

侵害法益不同:公务廉洁性+公共财产权/单位财产权

2.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占有/暂时使用

行为表现不同:永久性转移/临时性占用

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平账行为、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综合判断

3.与受贿罪的界限

行为方式不同:直接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

利益来源不同:本单位财物/他人财物

但存在贪污罪与受贿罪想象竞合的情况

五、量刑标准的层次化把握

根据《刑法》第38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贪污罪的量刑分为多个档次:

1.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标准: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较重情节:贪污救灾、扶贫等特定款物;拒不退赃等

2.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数额标准: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严重情节:多次贪污;为违法犯罪活动贪污等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数额标准:300万元以上

特别严重情节: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等

4.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无期徒刑

量刑考量因素:除了数额标准外,司法实践中还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贪污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特定重要款物)

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是否积极退赃退赔)

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

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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