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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深度解析 广州重婚罪辩护律师

2025-10-30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497人看过举报

婚姻秩序红线:重婚罪深度解析

作为执业律师,实务中发现重婚罪虽看似“小众”,却常隐藏在复杂的婚姻纠纷中——小到夫妻长期分居后一方与他人“再婚”,大到利用婚姻登记漏洞重复领证骗取财产,很多人误以为“没领证就不算重婚”“分居久了婚姻自动失效”,实则当行为符合“法律重婚”或“事实重婚”的法定要件时,将构成刑事犯罪,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此类案件不仅破坏婚姻家庭秩序,还可能引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夺等一系列民事纠纷,社会影响深远。结合《刑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现就该罪核心要点梳理如下,明确婚姻关系中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一、重婚罪的核心认定:2类情形+3个关键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实务中需先明确“配偶”“结婚”的法定定义,再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核心需满足“主体适格”“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三大条件:

1.主体要件:两类特定人群

重婚罪的主体分为“重婚者”和“相婚者”,二者均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

重婚者:指“有配偶的人”,即依法登记结婚后,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未离婚或配偶未死亡)的人;需注意,即使是“无效婚姻”(如未达法定婚龄领证)或“可撤销婚姻”(如受胁迫结婚),在被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前,婚姻关系仍视为有效,此时与他人结婚仍可能构成重婚;

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即本身无配偶,但明确知晓对方已有合法婚姻关系,仍与其建立婚姻关系的人;若相婚者“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如对方隐瞒已婚事实、伪造单身证明),因无主观故意,不构成重婚罪。

需注意:以下情形不满足主体要件,排除犯罪成立:

未婚者与他人结婚,且确实不知对方已婚;

配偶已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动终止后,与他人结婚;

已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解除后,与他人结婚。

2.主观要件:“故意”违反婚姻秩序

这是重婚罪与“婚姻登记错误”“误解婚姻效力”的核心区别——行为人需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秩序,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重婚者的故意:明知自己已有合法婚姻,仍故意与他人建立新的婚姻关系(如为追求“婚外情”而与第三者领证,或因贪图财产而与他人“再婚”);

相婚者的故意:明知对方已有合法婚姻,仍故意与其建立婚姻关系(如明知对方未离婚,仍与其登记结婚,或明知对方已婚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需注意:以下情形因缺乏“故意”,不构成重婚罪:

因婚姻登记机关工作失误,导致重复登记(如工作人员疏忽为已领证者再次办理登记),行为人无主观过错;

误以为配偶已死亡(如配偶失踪多年未宣告死亡,误以为其已去世),与他人结婚;

误以为原婚姻已解除(如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登记,误以为协议生效),与他人结婚。

3.客观要件:“法律重婚”或“事实重婚”

“结婚”不仅包括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法律婚姻),还包括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两种情形均可能构成重婚罪:

1)法律重婚:双重登记结婚

指行为人在已有合法婚姻关系(已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即“两次及以上法律婚姻并存”;需注意,婚姻登记信息目前已实现全国联网,此类情形虽较以往减少,但仍存在“利用异地登记漏洞”“伪造身份信息登记”等情况:

典型场景:甲与乙在A市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夫妻矛盾长期分居,甲隐瞒已婚事实,在B市使用伪造的“单身证明”与丙再次办理结婚登记;

认定关键:需证明两次婚姻登记均为依法办理(非无效或可撤销婚姻),且第二次登记时原婚姻关系仍存续。

2)事实重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指行为人在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虽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形成“法律婚姻+事实婚姻”的情形;实务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需结合以下证据综合认定:

对外以夫妻相称:如在亲友聚会、邻里交往中,双方以“老公/老婆”互称,或向他人介绍时称“这是我爱人”;

共同生活的稳定性:如双方在同一住所长期居住(非偶尔同居),共同承担家庭开支(如共同租房、购买生活用品),共同照顾子女或老人;

公共场合的夫妻形象:如共同参与婚礼、葬礼等重要家庭活动,拍摄“婚纱照”“全家福”并公开传播,或在社交平台以夫妻名义互动;

其他证明材料:如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签订租房合同、购房合同,或一方以配偶名义在医院签字(如手术同意书)。

需注意:“偶尔同居”“婚外情”“包养”等行为不构成事实重婚——如仅与第三者定期见面同居,但未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且共同生活不具备稳定性,一般仅属于道德问题或民事过错(如离婚时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构成刑事犯罪。

二、重婚罪的典型场景:易涉罪的4类行为

1.长期分居后的“再婚”:误以为分居可解除婚姻

甲与乙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此后几乎无联系。2021年,甲在外地认识丙,误以为“分居满3年婚姻自动失效”,遂与丙办理结婚登记。后乙得知后报警,经查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未依法解除,甲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甲与乙登记结婚后,因乙沉迷赌博且家暴,甲离家出走,独自在外地生活5年。2020年,甲与他人介绍的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以夫妻相称,还共同生育一子。2023年,乙找到甲后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认定甲构成事实重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利用婚姻漏洞重复登记:钻登记流程或信息的空子

甲使用伪造的“户口本”“单身证明”,隐瞒自己与乙已登记结婚的事实,在异地婚姻登记机关与丙再次办理结婚登记。后因丙办理生育津贴时发现甲的已婚信息,向公安机关报案。甲因法律重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甲与乙在农村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登记(属事实婚姻,若发生在199421日之前,受法律保护),后甲到城市打工,与丙办理结婚登记。因甲的前一段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其与丙的登记行为构成法律重婚,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3.明知他人已婚仍“结婚”:相婚者的主动涉罪

丙明知甲已有配偶(甲曾向丙出示过结婚证),但因贪图甲的财产,仍与甲在外地办理结婚登记。后甲的配偶乙发现后提起自诉,法院认定甲构成重婚罪(重婚者),丙构成重婚罪(相婚者),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五个月;

丙明知甲与乙处于婚姻关系中,仍接受甲的追求,以夫妻名义与甲共同生活,还随甲回老家过年,被甲的亲友视为“儿媳”。后乙收集到二人的租房合同、社交平台互动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自诉,丙因事实重婚,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4.特殊婚姻关系中的重婚:无效/可撤销婚姻的争议

甲与乙未达法定婚龄(甲19岁,乙18岁),通过修改年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2年,甲达到法定婚龄,在未与乙解除婚姻的情况下,与丙办理结婚登记。后乙起诉要求确认与甲的婚姻有效,法院认定甲与乙的婚姻在甲达法定婚龄后已生效,甲与丙的登记行为构成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甲受乙胁迫与乙办理结婚登记,后甲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但在撤销判决生效前,甲与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在撤销判决生效前,甲与乙的婚姻仍视为有效,甲的行为构成事实重婚,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三、与相似行为的核心区分:避免定罪偏差

1.与“非婚同居”“婚外情”的区分

二者均涉及“婚姻外的亲密关系”,但核心差异在“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罪:需满足“法律重婚”(双重登记)或“事实重婚”(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破坏一夫一妻制,构成刑事犯罪;

非婚同居/婚外情:仅为“无夫妻名义的同居”(如偶尔见面、秘密交往),或虽长期同居但对外隐瞒关系(如以“男女朋友”相称),不破坏婚姻登记秩序,仅属于道德问题或民事过错(如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构成犯罪。

例如:甲与乙已婚,甲与丙长期在出租屋同居,但对外称“同事合租”,且未共同参与家庭活动,甲的行为属于婚外情,不构成重婚罪;若甲与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向邻居介绍丙是“妻子”,则构成事实重婚。

2.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分

二者均涉及“婚姻效力争议”,但核心差异在“原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重婚罪:要求原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非无效或已撤销),若原婚姻为无效婚姻(如近亲结婚、未达法定婚龄)或已被依法撤销(如受胁迫结婚),则行为人再与他人结婚不构成重婚;

无效/可撤销婚姻:原婚姻因法定事由自始无效或可被撤销,如甲与近亲乙结婚(无效婚姻),甲再与丙结婚,因甲与乙的婚姻自始无效,甲不构成重婚罪;但若原婚姻未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即使存在无效事由,仍视为有效,此时再结婚可能构成重婚。

例如:甲与乙未达法定婚龄领证(无效婚姻),后甲与丙结婚,在甲与乙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前,甲与丙的结婚行为仍可能构成重婚罪;若甲先申请宣告与乙的婚姻无效,在判决生效后再与丙结婚,则不构成重婚。

3.与“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区分

需先明确“事实婚姻”的法律定义(仅19942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的事实婚姻受保护),再判断是否构成重婚:

199421日前的事实婚姻:若行为人在该时间前已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形成新的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如甲与乙1990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5年甲又与丙登记结婚,甲构成重婚);

199421日后的同居关系:若行为人在该时间后与他人未登记而同居,即使以夫妻名义,也仅视为“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此时若行为人已有合法婚姻,与他人的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重婚(如甲与乙2000年登记结婚,2010年甲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因2010年的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甲不构成重婚罪)。

四、量刑与涉罪应对:刑事风险的防范与减责

1.量刑:轻罪但需承担多重后果

重婚罪在刑法中属于“轻罪”,量刑幅度较低,但行为人需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社会评价风险: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构成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务中,量刑多在“拘役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之间,且常适用缓刑(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但需满足“情节较轻”(如主动解除重婚关系、未造成严重家庭矛盾)、“悔罪态度好”(如积极赔偿无过错方损失)等条件;

从重情节:包括多次重婚(如三次及以上婚姻关系)、利用重婚骗取财产(如以结婚为名骗取对方房产、存款)、因重婚导致无过错方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阻碍调查或逃避责任(如伪造证据否认重婚事实);

从轻情节:包括初犯、偶犯、因配偶长期家暴/虐待而重婚、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解除重婚关系(如与第三者离婚或终止同居)、取得无过错方谅解(如赔偿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

2.涉罪后补救:3个关键减责措施

重婚罪的刑事处罚虽轻,但可能引发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丧失等一系列民事后果,积极补救可同时降低刑事风险和民事损失:

1)立即终止重婚关系,消除危害状态

若为法律重婚:立即与第三者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向法院申请宣告第二次婚姻无效(如以“重婚”为由申请),明确终止重婚状态;

若为事实重婚:立即搬离共同住所,停止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向亲友、邻里澄清与第三者的关系,避免关系进一步恶化。

2)主动弥补无过错方损失,争取谅解

与原配偶协商赔偿事宜: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因重婚导致的精神痛苦)、财产损失(如因重婚支出的额外费用),具体金额可参考当地经济水平和过错程度(如一线城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在5-20万元);

取得书面谅解:与原配偶签订《谅解协议》,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及谅解意愿,若原配偶已提起刑事自诉,可凭谅解协议请求法院撤诉或从轻量刑;实务中,取得原配偶谅解的案件,80%以上会适用缓刑或从轻处罚(如将有期徒刑六个月减为拘役三个月)。

3)自首、认罪认罚,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主动投案自首:在未被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到派出所或法院如实供述重婚事实(如说明两次婚姻的登记时间、与第三者的同居情况),不隐瞒、不推卸责任,构成自首,可减少基准刑的20%-40%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侦查、起诉阶段,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如同意判处拘役二个月),可减少基准刑的10%-30%

协助调查取证:如提供第二次婚姻的登记材料、与第三者的同居证据(如租房合同、聊天记录),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若有立功表现(如检举他人重婚线索经查证属实),可进一步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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