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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核心认定 广州故意伤害罪案件辩护律师

2025-10-30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310人看过举报

人身权利保护红线:故意伤害罪深度解析

一、故意伤害罪的核心认定:3个条件锁定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实务中需同时满足“主观故意”“客观伤害行为”“造成法定伤害后果”三大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1.主观要件:“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这是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意外事件的核心区别——行为人需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确追求伤害结果发生(如因报复持刀刺向他人,意图造成对方受伤);

间接故意:虽不直接追求伤害结果,但明知行为可能导致伤害,仍放任结果发生(如在人群中随意挥舞棍棒,明知可能打到他人,仍继续实施该行为)。

需注意:以下情形不构成“故意”,可能排除犯罪成立:

过失: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他人受伤(如搬运重物时不慎砸伤他人,误以为对方会躲避而失手推倒对方致伤),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需造成重伤后果),而非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为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受伤,若防卫限度未超过必要范围,不构成犯罪;

意外事件:因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他人受伤(如突发地震导致墙体倒塌砸伤他人),无主观过错,不承担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非法”实施伤害行为

“伤害行为”需具有“非法性”,即无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损害他人身体,常见表现形式包括:

暴力攻击:如殴打(拳打脚踢)、砍刺(刀具、棍棒伤害)、撞击(车辆、重物撞击)、烧灼(火焰、化学物品烧灼);

非暴力伤害:如故意不给伤者治疗导致伤情恶化,故意传染疾病(如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故意与他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致其感染);

间接伤害:如教唆他人伤害第三人(教唆未成年人殴打同学),利用动物伤害他人(指使恶犬咬伤他人)。

需注意:以下“伤害行为”因具有合法性,不构成犯罪:

正当业务行为:如医生为治疗需要进行手术,体育比赛中按规则发生的合理碰撞致伤;

合法授权行为:如警察执行公务时为制服歹徒使用必要武力致其受伤,家长对未成年人进行合理管教时轻微体罚。

3.结果要件: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害后果

这是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仅造成“轻微伤”的,一般仅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行政拘留);需造成“轻伤”“重伤”或“死亡”等法定后果,才构成刑事犯罪。伤害程度需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认定,核心标准如下:

1)轻伤:入罪的最低标准

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常见情形包括:

肢体损伤:如单个肢体骨折(如手指骨折、肋骨骨折)、关节韧带损伤致功能障碍;

头部损伤:如头皮创口长度达8厘米以上,颅骨骨折(无颅内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五官损伤:如眼睑缺损、鼻骨粉碎性骨折、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

内脏损伤:如肺挫伤、肝包膜下血肿、脾破裂(包膜下破裂)。

2)重伤:量刑加重的关键标准

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常见情形包括:

肢体残废:如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肢体重要神经损伤致永久性功能障碍;

容貌毁损:如面部条状瘢痕长度达10厘米以上,面部中心区瘢痕面积达6平方厘米以上,一眼球缺失或萎缩;

器官功能丧失:如双耳听力障碍(双耳听力损失91dBHL),双目视力障碍(双目盲目3级以上),胃、肠、肝、脾等器官破裂需手术治疗;

其他重大伤害:如大面积烧伤(总面积达体表面积30%以上),严重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脑挫伤致昏迷超过6小时)。

3)死亡:结果加重犯

指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需满足“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殴打致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砍刺致被害人失血过多死亡)。需注意:若行为人仅具有伤害故意,未追求死亡结果,但因伤害行为过失导致死亡,仍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罪;若行为人以伤害为手段追求死亡结果(如朝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砍刺),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故意伤害罪的典型场景:易涉罪的4类行为

1.民间纠纷引发:邻里、亲友矛盾激化

邻里张某与李某因宅基地边界问题争吵,张某情绪激动下拿起铁锹拍打李某肩部,导致李某肩胛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张某虽辩称“只是想吓唬对方,没想真伤人”,但结合其使用工具、攻击部位等情节,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家庭成员王某与弟弟因遗产分配发生争执,王某酒后对弟弟拳打脚踢,导致弟弟肋骨骨折2根、脾包膜下血肿,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王某因“家庭成员间故意伤害,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且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公共场所冲突:口角升级为暴力

某餐厅内,顾客赵某因服务员上菜慢与服务员发生口角,赵某拿起餐桌上的啤酒瓶砸向服务员头部,导致服务员头皮创口达10厘米,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赵某因“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社会影响恶劣”,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某地铁站内,刘某与张某因排队插队发生争执,刘某推搡张某时,张某还手殴打刘某面部,导致刘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张某虽辩称“是刘某先动手”,但因不构成正当防卫(推搡行为未达到“不法侵害”程度),仍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3.校园与职场暴力:群体冲突或单独欺凌

某中学学生李某因琐事与同学王某发生矛盾,纠集3名同学在学校厕所内对王某拳打脚踢,并用棍棒击打王某背部,导致王某腰椎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李某(已满16周岁)作为主犯,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余未成年参与者因未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由家长及学校进行管教;

某公司员工赵某因工作竞争对同事孙某怀恨在心,在地下车库内持棒球棍殴打孙某腿部,导致孙某胫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赵某因“职场报复性伤害,主观恶性较大”,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4.暴力犯罪关联:作为其他犯罪的手段

某抢劫团伙在实施抢劫时,为制服被害人反抗,用刀刺中被害人腹部,导致被害人肝破裂,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团伙成员除构成抢劫罪外,还因“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重伤”,按抢劫罪结果加重犯处罚(无需单独定故意伤害罪),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某诈骗分子在被被害人发现后,为逃跑用砖头砸伤被害人头部,导致被害人颅脑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诈骗分子因“在诈骗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同时因造成轻伤后果,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与同类罪名的核心区分:避免定罪偏差

1.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未遂)的区分

二者均涉及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核心差异在“主观故意内容”——是否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故意伤害罪:主观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如希望造成对方骨折、受伤,不希望对方死亡);

故意杀人罪(既遂):主观是“剥夺他人生命”(如朝对方心脏、头部等要害部位攻击,使用致命工具(枪支、利器)连续伤害);

故意杀人罪(未遂):主观具有杀人故意,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造成死亡结果(如想杀死对方却仅造成重伤)。

司法实践中,区分需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攻击部位:是否针对头部、心脏、肝脏等致命部位;

工具与手段:是否使用枪支、刀具、剧毒物品等致命工具,是否实施连续、猛烈的攻击;

行为后的态度:是否积极救助被害人(如故意伤害后拨打急救电话,故意杀人后逃逸);

起因与动机:是否存在深仇大恨(如复仇、情杀),是否有杀死对方的明确意图(如事前扬言“要弄死他”)。

例如:甲与乙因琐事争吵,甲用菜刀砍伤乙的手臂致其轻伤,主观仅想“教训对方”,定故意伤害罪;若甲用菜刀连续砍刺乙的胸部致其死亡,主观想“杀死乙”,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2.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二者均可能表现为“殴打他人”,核心差异在“主观动机”与“行为对象”:

故意伤害罪:主观动机是“报复、泄愤、索取债务等”,针对特定对象(如仇人、债务人、纠纷对方),目的是“伤害特定人身体健康”;

寻衅滋事罪:主观动机是“寻求刺激、逞强耍横、发泄情绪”,针对不特定对象(如随意殴打路人、酒吧内无故殴打陌生人),目的是“扰乱公共秩序”。

入罪标准也存在差异:

故意伤害罪:需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才入罪;

寻衅滋事罪:即使仅造成轻微伤,若具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殴打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情节,也可入罪。

例如:丙因丁拖欠货款,找到丁后将其殴打致轻伤,定故意伤害罪;若丙在夜市喝酒后,随意殴打邻桌陌生食客致轻微伤,且此前曾因类似行为被行政处罚,定寻衅滋事罪。

3.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分

二者均造成“重伤”后果,核心差异在“主观过错类型”: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主观是“故意”(明知行为会造成伤害,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即使未追求重伤结果,仅希望造成轻伤,但实际造成重伤,仍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过失致人重伤罪:主观是“过失”(因疏忽大意未预见伤害结果,或已预见但轻信能避免),无伤害故意,仅因过失导致重伤。

例如:戊与己发生争执,戊用力推倒己,明知己可能摔倒受伤仍实施该行为,导致己头部着地致重伤,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若戊在搬运家具时,因未观察周围环境,不慎将家具推倒砸伤己致重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四、量刑与涉罪应对:刑事风险的防范与减责

1.量刑:按伤害程度分三档

《刑法》根据伤害后果及情节轻重,将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分为三档,同时规定了从重、从轻情节:

1)基础量刑:造成轻伤

构成轻伤一级或二级,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重情节:如持凶器伤害、伤害多人、伤害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在公共场所伤害他人;

从轻情节:如初犯、偶犯、因被害人过错引发(如被害人先挑衅、殴打行为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2)加重量刑:造成重伤

造成重伤一级或二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重情节:如造成被害人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器官功能永久丧失,伤害后逃逸未救助被害人;

从轻情节:如过失造成重伤(仅具有轻伤故意,实际造成重伤)、积极配合治疗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3)结果加重:造成死亡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重情节:如手段残忍(如折磨致死、焚尸)、多次伤害后致人死亡、为逃避罪责故意延误救治致被害人死亡;

从轻情节:如因被害人长期虐待、迫害引发伤害行为(如长期家暴受害者反击致施暴者死亡)、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2.涉罪后补救:3个关键减责措施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与“伤害后果的弥补程度”密切相关,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可显著降低刑罚:

1)及时救助被害人,降低伤害后果

伤害行为发生后,立即停止伤害,拨打120急救电话,陪同被害人就医,垫付医疗费用,避免伤情因延误治疗恶化(如将骨折被害人及时送医,避免因失血过多或感染导致重伤);

若被害人需要后续治疗(如手术、康复训练),主动承担相关费用,协助被害人进行伤残鉴定,体现悔罪态度。

2)积极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

与被害人或其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达成赔偿协议后及时支付;

取得被害人或家属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明确表示对行为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实践中,取得谅解的案件,80%以上会适用缓刑或从轻量刑(如将3年有期徒刑减为1年缓刑)。

3)自首、认罪认罚,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伤害行为(如交代伤害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不推卸责任、不隐瞒事实,构成自首,可减少基准刑的20%-40%

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可减少基准刑的10%-30%

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如指认作案工具藏匿地点、提供证人联系方式),若有立功表现(如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可进一步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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