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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罪的行为界定 广州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罪案件律师

2025-10-2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527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罪#藏仿真枪、带管制刀乘车?这些行为可能判3年!

“网购‘仿真枪’觉得好玩,带出门逛街”“为‘防身’把弹簧刀放进背包,坐地铁时被查出”——生活中,这类“携带危险物品”的行为,常被误以为“没杀伤力”“不碍事”,实则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案件超400件,不少人因“对危险物品认知不足”从“好奇”“防身”变成“犯罪”,面临刑责。下面用精简内容解析核心,帮大家避开“携带危险物”的雷区。

一、罪名核心:哪些行为算“非法携带”?怎么入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个关键认定点:

“危险物品”范围:

枪支弹药:包括军用枪、民用枪(如气枪),以及能致人伤亡的“仿真枪”(经鉴定具有火药/压缩气体动力,枪口动能达标);

管制刀具:如弹簧刀(跳刀)、三棱刮刀、刀刃长度超15厘米的单刃刀(需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其他危险物品:炸药、汽油、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

“非法携带”场景:必须进入“公共场所”(如商场、公园、学校、医院)或“公共交通工具”(如地铁、公交、火车、飞机);若仅在家中存放,不进入上述场景,可能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涉嫌其他罪名,如非法持有枪支罪)。

入罪标准:情节严重

包括:携带枪支1支以上、弹药20发以上;携带管制刀具2把以上;携带爆炸物等危险品足以危及他人安全;因携带危险物品被行政处罚后再犯;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典型案例:这些行为必担责

案例1:带仿真枪逛街,获刑6个月2024年,吴某网购一把“仿真手枪”(经鉴定,枪口动能达1.8焦耳/平方厘米,超过“致伤标准”,属“枪支”),觉得外观逼真,便带出门在步行街拍照。巡逻民警发现后将其抓获,法院认定吴某“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没收仿真枪。

案例2:带弹簧刀坐地铁,获刑3个月2023年,陈某为“防身”,将一把弹簧刀(刀刃长度12厘米,属“管制刀具”)放进背包,乘坐地铁时被安检查出。陈某辩称“只是防身,没打算伤人”,法院认定陈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没收弹簧刀。

三、常见误区:别踩这些坑

误区一:“‘仿真枪’只是玩具,不算‘枪支’”错!“仿真枪”是否属“枪支”,以“枪口动能”为标准(通常≥1.8焦耳/平方厘米即认定为枪支),而非外观是否“逼真”。案例中吴某的“仿真枪”因动能达标被认定为枪支,证明“玩具”外观不能掩盖其“枪支”属性,携带仍属违法。

误区二:“带刀是‘防身’,没伤人就不算犯罪”错!本罪惩罚的是“携带行为本身”——只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且情节严重(如携带2把以上、进入人员密集场所),即便未使用、未伤人,仍构成犯罪。案例中陈某仅带1把弹簧刀坐地铁,因属“管制刀具+公共交通工具”,仍被判刑,证明“防身目的”不是免责理由。

误区三:“危险物品‘藏好’不被发现,就没事”错!“藏好”不影响罪名成立——即便将危险物品藏在行李、背包深处,只要进入法定场景,被查获后仍会被追究刑责。如赵某将汽油藏在矿泉水瓶里带上火车,虽未被当场发现,但后续因气味泄露被查出,因“非法携带易燃物品进入公共交通工具”,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四、普通公众:2步避风险

认清“危险物品”,不盲目购买携带

网购时,不买“仿真枪”“弹簧刀”等可能被认定为危险物品的商品;若不确定物品是否属“管制范围”(如刀具),可查询《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或咨询警方,避免“不知情”触法;

进入公共场景前,主动自查

乘坐地铁、火车前,检查背包是否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如打火机超量、酒精喷雾);进入学校、医院等场所,不携带任何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遵守场所安全规定。

五、罪名意义:为何严惩?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罪的核心是“维护公共安全”——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等,一旦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失控(如枪支走火、刀具伤人、爆炸物引爆),可能造成大规模伤亡。本罪的设立,就是通过严厉打击“携带行为”,从源头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保障公众在公共场所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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