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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融资”“理财”背后的刑事风险 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2025-10-2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580人看过举报

深度解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融资”“理财背后的刑事风险

在各类经济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涉及群体最广、社会影响最大的罪名之一。日常生活中,某公司推出高息理财项目”“朋友拉你参与互助投资’”“企业为扩产向社会借钱等场景,若符合法定条件,就可能构成此罪。2025年最高法数据显示,该罪案件中约80%涉及高息诱惑,被害人多为普通投资者,涉案金额常达数百万元甚至数亿元。以下从法律定义、典型行为、定罪关键及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四方面,全面梳理该罪的实务要点。

一、罪名核心: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简单来说,该罪的核心是未经许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本质是非法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如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需经银保监会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开展此类业务,就可能触犯此罪。与其他经济犯罪不同,该罪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想还本付息,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仍可能构成犯罪。

二、3类典型行为:这些融资”“理财行为可能涉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模式极具迷惑性,常以合法经营为外衣,很多人因信任企业”“贪图高息参与其中,甚至成为犯罪帮凶。结合2025年典型案例,以下三类行为最易触发刑事风险:

(一)高息理财:以投资返利名义吸收资金

某科技公司推出区块链理财,承诺年化收益20%,随存随取”——这类高息诱惑是该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典型案例:2024年,某生物科技公司为筹集资金扩大生产,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通过线上平台、线下推介会宣传健康产业投资项目,承诺投资10万元,半年返利2万元,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累计吸收200余人、资金达3000万元。2025年初,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投资者报警。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公司高管李某、王某(负责宣传、收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

法律认定:此类行为的关键在于四个条件的同时满足——“未经许可(无金融牌照)、公开宣传(线上线下推广)、承诺回报(高息返利)、不特定对象(面向社会大众,而非仅亲友)。即使企业有真实经营项目,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仍可能定罪。

(二)民间融资:企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

某建材厂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朋友介绍向社会人士借款,承诺月息1.5%”——这种民间借款若扩大到不特定对象,可能涉罪。

典型案例:某建材厂老板赵某,因厂房扩建需要资金,在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当地商会、熟人介绍,向150余名社会人士借款,出具借条承诺月息1.5%,一年还本,累计借款金额达800万元。2025年,建材厂因市场波动亏损,无法偿还借款,赵某被警方立案调查。法院认为,赵某虽以个人借款名义吸收资金,但借款对象为社会不特定对象,且通过熟人扩散方式公开宣传,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律认定:区分合法民间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键在于借款对象是否特定”——若仅向亲友、同事等特定群体借款,且未公开宣传,属于合法民间借款;若通过熟人扩散、公开推介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即使出具借条,仍可能构成犯罪。

(三)代理推广:为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

某理财公司招聘客户经理,负责介绍客户投资,提成10%”——这类代理推广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

典型案例:大学生刘某通过招聘进入某理财公司,负责向身边同学、亲友推荐公司的影视投资项目,承诺投资5万元,一年回报1万元,并按客户投资金额的8%收取提成。刘某工作6个月,累计介绍30人投资,金额达150万元。2025年,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处,刘某因帮助吸收资金被认定为共犯,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提成12万元)被依法追缴。

法律认定:为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宣传推广、客户介绍、资金收取等帮助的,即使不是公司核心人员,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实务中,客户经理”“代理人员若明知公司无金融许可仍参与推广,且吸收资金金额较大(如个人吸收100万元以上),就可能被定罪。

三、定罪关键:如何认定社会不特定对象情节严重

社会不特定对象情节严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两大核心定罪标准,直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轻重,需结合实务规则准确理解:

(一)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认定:不是熟人就一定特定

很多人误以为只向熟人借款就不算不特定对象,但实务中,熟人若通过连锁介绍扩大范围,仍可能被认定为不特定对象。根据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

通过亲友、同事等特定人员扩散,吸引其亲友、同事等参与,最终借款对象超过150人;

会员制”“加盟制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收取入会费”“加盟费,并承诺回报;

在线上平台(如微信群、朋友圈)公开宣传,即使借款对象是群成员,但群成员多为陌生社会人士,仍属于不特定对象。

反之,若仅向近亲属、同事、朋友等特定群体借款,且未通过任何方式公开宣传,借款对象不超过50人,一般不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对象,不构成犯罪。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金额、人数、后果是核心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满足其一即可)包括:

吸收资金金额较大:个人吸收资金100万元以上,单位吸收资金500万元以上;

吸收对象人数较多:个人吸收对象150人以上,单位吸收对象500人以上;

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挥霍、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投资者损失无法挽回;或引发投资者集体上访、自杀等恶性事件;

曾因同类行为被处罚: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非法吸收资金行为。

情节严重的量刑会大幅加重——普通情形(非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如吸收资金500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与集资诈骗罪的核心区分:避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常被混淆,二者均涉及向公众吸收资金,但量刑差异极大(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死刑),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区分维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主观目的

无非法占有目的,通常想还本付息,多因经营失败无法兑付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吸收资金后不想还,如将资金挥霍、转移

行为手段

一般以真实经营项目为幌子,宣传内容相对务实

常以虚假项目为幌子,宣传内容极具欺骗性(如虚构区块链项目”“伪造政府批文

资金用途

资金多用于生产经营(如扩大产能、项目投资),部分可能用于支付利息

资金主要用于挥霍(如购买奢侈品、赌博)、转移海外、偿还个人债务,极少用于生产经营

量刑差异

最高10年有期徒刑

最高死刑,且起刑点更高(个人诈骗10万元即达情节严重

实务判断示例:

某公司吸收资金后,将80%用于建设厂房、采购设备,仅20%用于支付利息,后因市场亏损无法兑付,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某公司虚构新能源项目,吸收资金后将90%用于购买豪车、赌博,仅10%用于装点门面,定集资诈骗罪。

五、风险规避:3个关键提醒

警惕高息诱惑:任何年化收益超过10%”的理财、投资项目,都需警惕——合法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多在3%-5%,高息背后往往是非法吸收资金的陷阱;

核实金融资质:参与任何融资、理财项目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银保监会官网查询机构是否具备金融许可(如银行牌照、基金销售牌照),无资质的机构坚决不参与;

拒绝代理推广:求职时若遇到高提成、低门槛理财推广”“融资中介岗位,需核实公司资质,避免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帮凶,即使短期获利,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若不慎参与非法吸收资金活动,应及时向警方报案,提供投资凭证、宣传材料等证据,争取作为被害人挽回损失,而非被认定为犯罪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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