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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规指南 企业融资的刑事红线 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2025-12-1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306人看过举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规指南(2025版):企业融资的刑事红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是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核心罪名,打击“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的行为,覆盖企业违规融资、理财平台吸储、民间集资等场景。2025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线上引流吸储”“跨境非法集资”“以‘虚拟货币’‘数字藏品’为名吸储”纳入重点打击范围,金融监管部门“穿透式监管+资金流向溯源”机制持续升级,企业违规融资将面临刑事追责、资金冻结双重后果。

一、核心界定与量刑标准

1.法定四大特征(缺一不可)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如未取得金融牌照却开展吸储业务);

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亲友互推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如“年化收益15%以上”“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局限于亲友、员工,扩大至社会群体)。

2.2025年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非法吸收存款100万元以上,或吸收存款对象15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非法吸收存款500万元以上,或吸收存款对象50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非法吸收存款5000万元以上,或吸收存款对象200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规补充:以虚拟货币、数字藏品为名吸储、跨境非法集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量刑标准上浮40%;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标准量刑。

二、高发风险场景与识别要点

企业违规融资:企业因经营困难,通过“借款付息”“股权众筹”“产品预售返现”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资,识别特征为承诺固定高收益、无金融资质却大规模吸储、资金用途不明确;

线上平台吸储:通过P2P平台、理财APP、直播带货等线上渠道,以“理财计划”“投资项目”为名吸储,识别特征为宣传“保本高息”“零风险”“快速回本”、资金直接进入企业个人账户;

虚拟资产吸储:以“虚拟货币挖矿”“数字藏品投资”为噱头,承诺定期分红、升值回购,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识别特征为无真实资产支撑、收益依赖新投资者资金、层级式发展下线;

跨境非法集资:通过境外平台、跨境电商等渠道,向境内外公众吸收资金并转移至境外,识别特征为资金跨境划转、宣传话术夸大境外收益、境内无实际经营场所。

三、企业合规防控核心措施

1.制度层面:明确融资合规边界

制定《融资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合法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正规私募、股权融资),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吸储行为,界定“保本付息”“公开宣传”等禁止性条款;

建立融资行为合规审查机制,企业融资前由法务或外部金融律师核查融资模式、宣传内容、资金用途,评估非法吸储风险;

定期开展融资合规自查,每季度核查融资合同、宣传材料、资金流向,及时整改“高息承诺”“公开募资”等违规行为。

2.流程层面:规范融资操作行为

坚守合法融资渠道:通过银行、信托、证券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融资,或向特定少数合格投资者融资(如私募股权),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资;

杜绝违规宣传与承诺:不宣传“保本保收益”“固定回报”等话术,融资宣传仅面向特定对象,不通过网络、媒体等公开渠道扩散;

资金管理合规:融资资金需进入公司对公账户,明确资金用途并专款专用,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资金使用情况,不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3.人员与风险管控层面

开展金融合规培训:对管理层、财务、融资部门员工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规培训,每年至少2次,覆盖合法融资边界、违规风险警示,留存培训记录;

规范合作方管理:与融资中介、平台合作时,签订合规协议,禁止合作方进行“高息”“保本”等违规宣传,不与无资质的中介机构合作;

主动配合监管:接受金融监管部门、公安经侦部门检查时,如实提供融资合同、资金流水、宣传材料等,不隐瞒、不伪造。

四、事后应对与从轻情节

发现违规融资行为后,立即停止吸储活动,停止支付高息,主动向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配合调查;

全力组织资金兑付,退还投资者本金,减少投资者损失,取得投资者谅解,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主动举报他人非法集资行为、提供关键线索,或协助司法机关追缴涉案资金的,可认定为立功,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企业系初犯、偶犯,且未造成重大损失,主动整改并转向合法融资渠道的,可依法降低量刑幅度。

结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防控核心是“渠道合法+宣传合规+用途明确”。在金融监管趋严、涉众型风险零容忍的背景下,“高息吸储救急”的违规模式已无生存空间。2025年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的打击聚焦新型业态与跨境领域,企业需坚守融资合规底线,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资金需求,既是规避刑事风险的要求,也是保障企业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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